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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权益分派业务指南(2017年修订)

各证券发行人:

为适应市场发展变化,规范证券权益分派业务,本公司对《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指南(2013年版)》(中国结算深业字【2013】26号)进行了修订。主要变化如下:

一、修订部分章节的体例。删除“上市公司配股登记”一节,另行制定业务指南;分别表述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分派现金红利的业务;固定收益类产品兑付派息业务分两类表述,一类是公司债、可交换债和可转债,另一类是私募债、企业债和资产证券化产品。

二、修订涉及股息红利所得税款的相关内容。依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文)更新有关内容;新增陆港互认基金中香港投资者持有份额、深港通中香港结算的股息红利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内容。

三、在A股送转股中,新增零碎股处理方式,即零碎股转现金。

四、在LOF基金现金红利分派中,新增红利再投资分派方式。

五、在固定收益类产品兑付派息中,新增部分兑付方式。

本指南自2017年5月2日起施行。2013年发布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指南(2013年版)》(中国结算深业字【2013】2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业务概述

一、

为规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权益分派业务,根据《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登记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二、

本指南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或挂牌的 A 股、B 股、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LO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公司债、可交换公司债(以下简称“可交换债”)、可转换公司债(以下简称“可转债”)、企业债、私募债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证券的权益分派业务。 经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纳入本公司登记簿记系统的其他证券的权益分派业务参照本指南执行。

三、

发行人的权益分派业务由本公司发行人业务部统一受理。

发行人的权益分派业务包括派发股票红利和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以下统称“送转股”)、分派现金红利以及兑付派息等。

四、

权益分派前,A 股、基金、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人需申请权益登记日(以下简称“R 日”),B 股发行人需申请最后交易日(以下简称“T 日”)。R-N 日和 T-N 日分别指 R日前 N个交易日和最后交易日前 N 个交易日。本公司根据业务安排核准 R日和 T 日。

五、

发行人委托本公司办理分派现金红利或兑付派息业务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将现金红利款及相关费用汇至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因发行人未能按时汇付上述款项,或权益分派期间自派账户减持股份等行为,导致代派资金不足额的,发行人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和深交所,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说明权益派发延迟、暂停或取消的原因及后续处理程序,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由发行人承担。

发行人资金不足额的,本公司将暂停实施该笔权益分派业务,并根据发行人权益分派延迟公告安排进行后续处理。

六、

上市公司向持有无限售流通股、首发后限售股和股权激励限售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送转股或派发现金红利时,应遵循《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文)的规定,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七、

发行人申请办理权益分派业务时,应当确保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提供材料原因造成的权益派发业务中的纠纷及其他后果,由发行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二章 上市公司送转股及分派现金红利

一、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

上市公司通过发行人 E通道申请权益分派业务的,应在R-5 日(B 股为 T-5 日)前,在线提交权益分派业务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董事会决议;

2、股东大会决议;

3、退款银行账户说明(附件 1);

4、上市公司向部分股东自行派发现金红利的,提交《上市公司自派承诺》(附件 2);

5、上市公司使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提交《关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来源的说明》(附件 3)。

上市公司因技术故障不能使用发行人E通道的,应在R-5日(B 股为 T-5 日)前通过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将上述申请材料及《股票权益分派申请表》(附件 4)送达本公司。 上市公司申请零碎股转现金的,应在 R-5 日(B股为 T-5日)前通过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将上述申请材料、《股票权益分派申请表》(附件 4)、《零碎股转现金申请表》(附件 5)和上市公司与证券公司签署的约定零碎股转现金的协议送达本公司。

零碎股转现金是指上市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确定某一证券公司作为资金出资方,由本公司将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应得的零碎股折算成现金后通过结算参与机构划付至股东资金账户,并将累积的零碎股登记至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

(二)联系公告事宜

本公司审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申请,根据业务安排核准R 日。申请审核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参考本公司提供的模板(附件 6)填写股票权益分派公告。上市公司可在模板基础上增加或补充内容,但不可删减。上市公司须及时联系深交所办理对外发布公告事宜。A 股权益分派公告在 R-3 日之前对外发布;B 股权益分派公告在 T-3 日之前对外发布。

(三)接收付款通知

上市公司接收到本公司发送的付款通知后,应及时确认。

(四)付款
A 股上市公司、B 股上市公司应分别确保权益分派款项在 R-1 日 16:00 前、T-1 日 16:00 前足额汇至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本公司在确认上市公司权益分派款项足额到账后,实施权益分派。对于 A 股、B 股的送转股,本公司分别在 R 日日终和 T 2 日日终登记到股东证券账户;对于 A 股、B 股的现金红利,本公司分别在 R 日日终和 T 2 日日终向结算参与机构发送现金红利清算数据,并于下一交易日向结算参与机构划付现金红利资金。

上市公司实施零碎股转现金的,本公司在 R日日终将送转股的整股登记到股东证券账户,并通过结算参与机构向股东资金账户划付零碎股转现金金额,同时将累积的零碎股总额登记到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零碎股转现金涉及的税收问题,由上市公司自行协调解决。

(五)接收权益分派结果报表等

A 股、B股上市公司分别在 R 1 日、T 3 日后接收权益分派结果报表、退款通知、《派息登记日扣税明细》等报表和 R日的股东名册。其中,A 股《派息登记日扣税明细》记录了QFII、境外战略投资者、香港结算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缴纳的股息红利所得税;B 股《派息登记日扣税明细》记录了非居民企业和持有限售股份的个人缴纳的股息红利所得税。这部分税款和其它退款一并划付给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税款。 A 股、B股上市公司分别在 R 2 日、T 4 日后在指定的退款账户中查收退款。

本公司在权益分派完成后向上市公司寄送手续费发票,请注意查收。需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上市公司请提前在本公司统一用户系统维护增值税发票信息。

(六)接收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税款和明细数据

上市公司在每月第四个交易日登录本公司发行人 E通道接收《代扣股息红利税款明细》和《代扣股息红利税款失败明细》。《代扣股息红利税款明细》记录了股东减持股票时根据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政策补缴的个人所得税,和香港投资者持有的陆港互认基金份额在 A股权益分派时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这部分税款在每月第四个交易日划付给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代扣股息红利税款失败明细》记录了未成功代扣的股息红利税款明细,供上市公司追缴税款使用。

上市公司的代扣股息红利税收款账户发生变动的,请及时在发行人 E通道上申请变更,以确保能收到股息红利所得税款。

二、注意事项

(一)上市公司同时进行 A 股和 B 股的权益分派的,A股的 R日和 B股的 T 日必须是同一天。

(二)B股的 T 3 日不能为香港公众假期。

(三)上市公司可以委托本公司代为派发全部现金红利,也可以委托本公司代为派发部分现金红利,自行派发剩余部分。A 股上市公司可以在“股份性质”、“股东账户”或“股份性质 账户”三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实施自派;B股上市公司只能按“股份性质”自派,并且发起人股只能自派。

(四)上市公司向部分股东自派现金红利的,应征得所有自派股东关于上市公司直接派发现金红利的书面同意。自派股东应确保在上市公司申请权益分派之日至 R日期间,不减持证券账户内股份。自派账户减持股份导致代派现金红利资金不足的,发行人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和深交所,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说明权益派发延迟、暂停或取消的原因及后续处理程序,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由发行人承担。代派现金红利资金不足的,本公司将暂停实施该笔权益分派业务,并根据发行人权益分派延迟公告安排进行后续处理。 为防止出现上述情况,选择自派现金红利的上市公司应向本公司预付自派保证金,用于在代派现金红利不足时补足差额。权益分派业务办结后,剩余的保证金与其它退款一并划付至上市公司退款账户。

(五)上市公司应确保在申请权益分派之日至 R日期间,不办理限售股解限、股权激励行权等会导致证券总股本或股本结构发生变动的业务。

(六)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票的,该账户内股票不得参与权益分派。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向本公司提供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相关信息。

(七)填写申请时,“每 10 股送红股数”、“每 10 股转增股数”和“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金额”,小数点后最多可填写 6位。例如:每 10 股送 0.123456 股。

(八)实际分派现金红利时,“分”以下金额,即小于0.01 元的金额,作舍尾处理。例如,某股东按权益分派方案计算应分得现金红利 3.516 元,则实际派发金额为 3.51 元,剩余的 0.006 元退还给上市公司。

(九)送转股数出现零碎股,且上市公司未申请零碎股转现金的,本公司将按零碎股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循环进位给数量大的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 1股。

(十)上市公司存在股权激励计划,需要调整股权激励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应在权益分派后向本公司申请。

三、收费标准

(一)A 股、B 股的送转股登记费根据所登记的送转股份面值收取,5 亿股(含)以下的费率为 1‰;超过 5 亿股的部分,费率为 0.1‰;登记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予以免收(B 股按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确定的汇率折算)。

(二)A 股、B 股分派现金红利手续费按现金红利总额的 3‰收取,手续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B 股按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确定的汇率折算)以上的部分予以免收。

(三)上市公司的 A 股、B 股同时送转股和分派现金红利的,A股与 B股分别计算收费。

第三章 基金管理人分派现金红利

第一节 封闭式基金分派现金红利

一、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 封闭式基金管理人申请办理场内份额现金红利分派业务的,R-5 日前在发行人 E 通道填报申请,或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将申请材料送达本公司。

封闭式基金管理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封闭式基金现金红利分派申请表(见附件 7);

2、分派现金红利公告。

创新型封闭式基金管理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创新型封闭式基金场内份额现金红利分派申请表(见附件 8);

2、分派现金红利公告。

基金有份额登记在本公司总部的,基金管理人应同时向本公司总部提交场外份额分红申请,具体材料以本公司总部要求为准。

(二)联系公告事宜

申请得到本公司确认后,基金管理人须及时联系深交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接收付款通知

基金管理人接收到本公司出具的付款通知后,应及时确认。

(四)付款

封闭式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场内份额现金红利款及手续费在 R-1 日 16:00 前足额汇至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本公司确认现金红利款和手续费足额到账后,在 R日日终向结算参与机构发送现金红利清算数据,并于下一交易日向结算参与机构划付现金红利资金。

(五)接收退款、手续费发票

本公司将在现金红利分派完成后向基金管理人出具退款通知(若有退款)和手续费发票,请基金管理人注意查收。请基金管理人在申请业务时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税信息。

二、注意事项

(一)封闭式基金发起人持有的不可流通基金份额产生的现金红利由基金管理人自行分派。

(二)遇创新型封闭式基金场内份额分派现金红利,本公司将在 R-4 日至 R 日期间,暂停该基金的跨市场转托管。

(三)填写申请时,每 10 份基金份额分派的现金红利金额(单位为“元”),小数点后最多为 6 位。例如:每 10份送 0.123456 元。

三、收费标准

封闭式基金现金红利分派手续费按派现金总额的 3‰收取,手续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以上部分予以免收。

第二节 开放式基金分派现金红利

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办理现金红利分派 开放式基金(LOF 或 ETF)管理人申请办理场内份额现金红利分派业务,在 R-3 日前在发行人 E 通道填报申请,或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将以下申请材料送达本公司:

1、开放式基金场内份额现金红利分派申请表(见附件9);

2、分派现金红利公告。

LOF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向本公司申请开通红利再投资。在提交现金红利分派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确认本次分派现金红利是否选择红利再投资。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分派现金红利的,需提交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现金红利分派申请表(见附件 10),其它办理流程和收费标准同 LOF。

(二)联系公告事宜

现金红利分派申请经本公司确认后,基金管理人须及时联系深交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接收付款通知

基金管理人接收到本公司出具的付款通知后,应及时确认。

(四)付款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权益分派预付款在 R+2 日 11:00 前足额汇至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本公司确认现金红利款和手续费足额到账后,实施现金红利分派。

通过本公司分派的开放式基金(不含 QDII 型 LOF)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在 R 2 日日终向结算参与机构发送现金红利清算数据,并于下一交易日向结算参与机构划付现金红利资金;QDII 型 LOF 场内份额的现金红利,本公司将根据基金管理人红利分派时间的要求,在 R N-1 日(N≥3)日终向结算参与机构发送现金红利清算数据,并于下一交易日向结算参与机构划付现金红利资金。

对于基金红利再投资份额,本公司在 R 2 日日终登记到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份额登记到整数,未转换为份额的现金红利将分派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现金红利分派方案应得的现金红利为 100.5 元,R 日日终该基金净值为 1 元,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获得红利再投资份额 100 份,另外还得到未转换为基金份额的现金红利0.5 元。

(五)接收手续费发票

本公司将在红利分派完成后向基金管理人寄送手续费 发票,请基金管理人注意查收。请基金管理人在申请业务时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税信息。

二、注意事项

(一)遇 LOF 基金场内份额或跨市场 ETF 基金分派现金红利,本公司将在 R-2 日至 R日期间,暂停该基金的跨市场转托管。

(二)填写申请时,每 10 份基金份额分派的现金红利金额(单位为“元”),小数点后最多为 6 位。例如:每 10份送 0.123456 元。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证券公司发起红利再投资意愿申报,申报要素包括证券账户、证券代码和红利再投资意愿。一次申报对权益登记日在申报日当日及以后的每次基金现金红利分派业务产生效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规定时间内随时发起申报以修改红利再投资意愿。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申报红利再投资的,默认分派现金红利。基金份额因质押、司法等原因处于冻结状态的,无论是否申报红利再投资意愿,均只能分派现金红利。

三、收费标准

(一)ETF 分派现金红利按派现金总额的 3‰收取手续费。

(二)LOF 分派现金红利不单独收取手续费,由本公司总部收取服务月费。

(三)基金红利再投资份额的登记费暂免收取。

第四章 固定收益类产品兑付派息

第一节 公司债、可交换债和可转债等兑付派息

一、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

公司债、可交换债和可转债发行人(以下简称“债券发行人”)委托本公司办理债券兑付派息,在 R-5 日前通过发行人 E通道提交申请,或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将申请材料送达本公司。

公司债、可交换债和可转债全部兑付派息应提交如下材料:

1、退款银行账户说明(附件 1);

2、固定收益类产品兑付派息申请表(附件 11);

3、兑付派息公告;

公司债、可交换债和可转债部分兑付、全部派息应提交如下材料:

1、退款银行账户说明(附件 1);

2、债券部分兑付申请表(附件 12);

3、兑付派息公告;

公司债、可交换债和可转债部分兑付、部分派息应提交如下材料:

1、退款银行账户说明(附件 1);

2、债券部分兑付申请表(附件 13);

3、兑付派息公告;

(二)联系公告事宜

兑付派息申请经本公司确认后,债券发行人须及时联系深交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接收付款通知

债券发行人接收到本公司发送的付款通知后,应及时确认。

(四)付款

债券发行人应确保兑付派息款及手续费在 R-1 日 16:00前足额汇至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本公司确认发行人足额汇付款项后,在 R 日日终向结算参与机构发送兑付派息清算数据,并于下一交易日向结算参与机构划付兑付派息资金。

债券部分兑付业务结束后,本公司按兑付比例记减持有人的债券张数。按兑付比例计算出的兑付张数小于 1 张的,本次不予兑付。

(五)接收兑付派息结果报表等

债券发行人可在 R 1日接收本公司出具的兑付派息结果报表和退款通知,并在 R 2 日后在其指定退款账户中查收退款。

本公司将在兑付派息完成后向债券发行人寄送手续费发票,请发行人注意查收。请发行人在申请业务时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税信息。

二、注意事项

(一)债券发行人在填写兑付派息申请时,“每 10 张债券兑付(派息)的金额”,小数点后最多为 6 位,例如:每10 张派 0.123456 元。

(二)为了提高债券持有者资金使用效率,深圳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质押库中质押券利息与兑付本金的到账日为现券派息日。

三、收费标准

(一)公司债和可交换债兑付派息手续费按兑付派息金额的 0.05‰收取。

(二)可转债派息手续费按派息金额的 1‰收取,兑付按兑付金额的 0.5‰收取。

第二节 企业债、私募债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兑付派息

一、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

企业债、私募债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人委托本公司办理兑付派息,在 R-4 日前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将业务申请材料送达本公司。

企业债、私募债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全部兑付派息的,申请材料同公司债、可交换债和可转债全部兑付派息申请材料。

企业债、私募债部分兑付的,申请材料同公司债、可交换债、可转债部分兑付申请材料。 资产证券化产品部分兑付的,申请材料如下:

1、退款银行账户说明(附件 1);

2、资产证券化产品部分兑付申请表(附件 14);

3、兑付派息公告;

(二)联系公告事宜

兑付派息申请经本公司确认后,发行人须及时联系深交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接收付款通知

发行人接收到本公司发送的付款通知后,应及时确认。

(四)付款

发行人应确保兑付派息款及手续费在 R-1 日 16:00 前足额汇至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本公司确认发行人足额划付款项后,在 R日日终向结算参与机构发送兑付派息清算数据,并于下一交易日向结算参与机构划付兑付派息资金。 在私募债、企业债部分兑付办结后,本公司按兑付比例记减持有人的债券张数;在资产证券化产品部分兑付办结后,本公司按兑付比例调低资产证券化产品面值。

(五)接收兑付派息结果报表等

发行人可在 R 1日接收本公司出具的权益分派结果报表和退款通知,并在 R 2 日后在其指定退款账户中查收退款。

本公司将在兑付派息完成后向发行人寄送手续费发票,请发行人注意查收。请发行人在申请业务时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税信息。

二、注意事项

(一)发行人在填写兑付派息申请时,每 10 张债券兑付(派息)的金额(单位为“元”),小数点后最多为 6 位,例如:每 10 张派 0.123456 元。

(二)资产证券化产品部分兑付的,每张本金兑付额应与兑付比例、面值调整保持一致。调整后的产品面值可保留至小数点后 2位。

(三)固定收益类产品不委托本公司兑付而全部场外兑付的,应向本公司申请退出登记。

企业债、私募债场外部分兑付的,发行人应在部分兑付结束后,申请记减已兑付债券张数;资产证券化产品场外兑付的,发行人应在部分兑付结束后,申请调低资产证券化产品面值。

三、收费标准

企业债、私募债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兑付派息手续费按兑付派息金额的 0.05‰收取。

第五章 咨询电话及附件

一、咨询电话

单位 部门 咨询电话 传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发行人业务部 0755-21899321、
0755-21899316、
0755-21899314
0755-25987133、
0755-25947609
结算业务部 0755-21899211 0755-25987433
财务部 0755-21899725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总部 基金业务部 010-50938648 010-50938965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0755-25918107(A股)
0755-22388829(债券)
0755-82084014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0755-25918271 0755-82083194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0755-25918500 0755-25918744
基金管理部 0755-25918103、25918542 0755-82083872

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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