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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补偿没兑现怎么办?
案例简介

20131120日,深交所上市公司SGJT(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了祝某及相关方持有的A公司100%的股权,双方签订了就该笔交易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在盈利补偿期最后一个会计年度(2016年)审计报告出具日前,上市公司将对A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并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专项审核报告。若A公司期末减值额大于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格 现金补偿金额,祝某应向上市公司另行补偿;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拟购买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发行价格,认购股份总数不足补偿的部分以现金补偿。

2017年4月1日,上市公司披露年报及《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称对A公司计提商誉减值4800万元,相应具体补偿方案正在协商、处理,券商对此出具了核查意见。上市公司在年报问询函回复中对商誉减值的评估方法、计提依据作出了说明。

2017年9月21日,上市公司公告称,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为优化业务结构拟转让A公司,随后于12月12日披露进展称A公司挂牌转让价格27,330万元,并已完成相应工商登记变更。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3月28日出具的《重大资产重组注入资产补偿期满减值测试报告的审核报告》,截至2016年12月31日,A公司发生减值29,476.16万元,上市公司在对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中披露A公司原股东祝某应补偿的总金额为29,476.16万元,其中股份补偿金额16,891.51万元,现金补偿12,584.65万元,股份补偿数量17,169,195股,但祝某未进行相关业绩补偿。

针对祝某上述行为,深交所认为其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以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1.4条、第6.3.16条的规定,故对其做出了公开谴责的处分。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上市公司的该笔交易实际于2014年12月24日完成交割,根据协议约定,盈利预测补偿期应为2014年、2015年和2016年。2018年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中,已确认祝某应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则上市公司有权将其持有的股份回购注销。且双方已在购买资产协议中明确规定,祝某可将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质押所得资金以借款方式用于标的公司业务发展,除此之外未经上市公司书面同意,祝某承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内不得设定任何质押。但祝某在未获得上市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先后于2015年2月16日、2016年12月8日分别将253.5万股、1462.5万股上市公司股份予以质押,相关质押所得资金并未用于标的公司业务发展,且因股份质押、冻结情形导致是否能够被注销具有不确定性,上市公司继而通过法律途径申述资产减值补偿的相关权益。

此外,2017年3月10日上市公司曾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A公司进行专项审核工作,但在执行过程中,因标的资产方的管理层未能积极、有效地配合,在盈利补偿期最后一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前未能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因此上市公司未能在2017年实施相应的减值补偿措施。

鉴于上述情形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广东证监局已于2019年2月11日对祝某下发警示函,要求祝某严格遵守相关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但截至2019年8月14日,祝某仍未向上市公司做出补偿。

规则摘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4.1.4  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 6.3.16 上市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信公提示


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事项中标的公司的业绩承诺达成与否通常会对上市公司产生较大影响(参见财务视角下的业绩补偿)。当标的公司的业绩未达标时,如存在业绩补偿安排而承诺方未能及时作出业绩补偿,监管机构一般会采取书面警告或监管谈话措施,督促承诺方及时进行补偿;仍不补偿的,监管机构将责令其改正或向上市公司下发监管函督促解决问题;逾期较久仍未补偿的,则会视情节作出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处罚。

尽管不履行承诺监管机构会对业绩承诺方进行处罚,但业绩补偿如不兑现将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从切实维护自身权益的角度来说,我们建议公司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应对:

1)  关注承诺方股份质押情况

交易双方约定业绩补偿方案时常见于采用股份及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市场上多有案例因业绩承诺方股份质押或冻结导致上市公司无法进行回购注销,为实现业绩补偿增添了风险。2019年3月证监会发布《关于业绩承诺方质押对价股份的相关问题与解答》,明确规定“业绩承诺方保证对价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未来质押对价股份时,将书面告知质权人根据业绩补偿协议上述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情况,并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明确约定”,由此我们建议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通过中登公司等方式密切关注承诺方的股份质押情况,必要时可采取司法保全等方式降低风险。

2)  及时明确业绩补偿金额,督促承诺方作出业绩补偿

当明确业绩承诺不能达标时,上市公司应及时确认相应的补偿金额,此前已有上市公司在披露标的资产的减值测试核查意见(确认未达到业绩承诺,应履行业绩补偿安排)次一交易日即收到了交易所的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明确资产减值测试、业绩补偿等事项。此外,公司还应与业绩承诺方积极沟通,督促其作出补偿,涉及股份回购注销事项的,可通过且不限于邮政专递、邮件、电话或专人送达等形式向承诺方发送告知函,若存在股票质押、冻结权利受限的情形,公司需与承诺方协调沟通,明确落实业绩补偿的可行性替代方案(如以现金方式补足股份差额)。

3)  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若业绩承诺方逾期拒不履行业绩补偿安排,且双方不可协商解决,上市公司也可诉诸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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