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修订解读
4月29日,深交所颁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本次修订基于以下背景:
一是《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继修订完善,需要对上位规则变化予以衔接落实;
二是做好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配套制度建设,结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修订,全面整合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和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应条款内容,构建简明高效的规则体系;
三是近年来上市公司发展环境和市场情况出现较大变化,结合创业板公司特点、监管实践及形势变化优化有关条款。
具体修订内容董小妮带大家看看吧!
(一)精简规则体系,优化章节内容
理顺规则体系
原《指引》中部分原则性条款内容上移至《上市规则》,包括公平对待股东、自愿性信息披露要求、保障股东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不得为董监高及控股股东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等条款
优化章节体系
将内部控制一章内容调整到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管理等章节;
将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相关规定调整至权益变动相关规则;
完善“承诺及承诺履行”有关内容,承诺主体范围拓展至各类承诺人;完善“其他重大事件管理”一章内容,增加提供担保、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承诺及承诺履行、变更公司名称四节内容,在“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节增加资产减值相关内容
吸收整合备忘录内容
包括募集资金使用、定期报告相关披露事项、变更公司名称、日常经营重大合同、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等备忘录中实质性要求
简化规则条款
对重复或者类似规定进行整合归并,进一步提高规则可读性
(二)落实资本市场新规,做好规则衔接
落实《证券法》修订内容
明确可以征集股东权利的主体、征集方式、披露要求及公司的配合义务(2.2.2);修改信息披露渠道要求(2.5.15);修改短线交易相关内容(3.8.14);要求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通知公司并配合披露,充分说明相关变化是否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4.1.5);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5.2.1)。
衔接创业板IPO发行条件调整
将同业竞争限制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不得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调整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开展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2.1.8及4.2.9)
落实《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有关内容
将人员独立要求由“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调整为“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2.1.3);
明确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且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等要求(2.3.3);
将监事会职责由“应当对全体股东负责”调整为“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2.4.1)
衔接其他规则内容
将重大信息的定义修订为“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与《上市规则》保持一致;
根据《独立董事备案办法》,将独立董事被提名前应当取得资格证书的要求修改为“原则上应当取得”,尚未取得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3.2.3)。
(三)放松管制,适应市场发展需求
公司治理
删除因交易形成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时,公司不得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人购买有关项目或者资产的要求(原2.1.7),修改为“明确解决方案,并在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前解决”并调整至交易及关联交易相关规则。
新增“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一节
由上市公司自行判断可以豁免和暂缓披露的内容,本所采取事后监管
完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相关要求
完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等情形时的转让要求,要求在转让股份前予以解决,同时规定减持股份所得用于归还上市公司或者解除担保的,可以转让股份(4.2.5)
适度简化募集资金管理要求
删除补流期间或前后12个月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或者提供财务资助等超出证监会相关指引的规定(原7.1.9);
调整募集资金专户大额支取时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的金额标准(6.2.2)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履行审议程序的金额标准(6.3.6);
优化募集资金暂时补流到期日前将资金归还至专户的要求(6.3.11)。
优化担保要求
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时不再强制要求其他股东提供同比例担保,但强化披露要求(7.2.6);
允许上市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时进行额度预计(7.2.7);
明确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但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7.2.11);
删除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强制性规定(原8.3.5)。
(四)修订过严过细条款,减轻市场负担
一是删除董事会审议资产减值、核销事项的相关要求(原3.3.10),调整为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二是在股份变动管理中,不再要求董监高的近亲属、证代及其近亲属等披露股份变动信息(3.8.6和3.8.18);调整买卖股份敏感期,与深市主板保持一致(3.8.15)。
三是适当删减内部控制中涉及公司内部经营管理且过于细化的规定。
四是删除配股所获股份与原持有股份限售期相同的规定(原4.3.2)。
五是法定变更会计政策的,不再要求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原7.2.3),删除会计估计变更日不得早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日的规定(原7.2.8)。
六是将年报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的强制性要求调整为鼓励召开(8.9)。
(五)抓好关键领域,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强化内部控制要求
强调印章管理要求(2.5.2)及内部审计部门独立性要求(2.5.5);
增加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2.5.7)及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应进行一次检查的具体内容(2.5.13);
增加内控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时披露专项说明及整改情况的要求(2.5.16和2.5.17)
强化董监高责任义务
增加董监高在知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风险时的报告、督促披露义务,并重点关注相关主体是否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形(3.1.8和3.1.9);
在董监高候选人风险提示情形中,增加“最近三年内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5)。
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责任义务
明确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合、答复义务(4.1.3);
增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失联、被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受到重大处罚时的披露要求(4.1.5);
强化股份质押管理和披露要求,要求控股股东质押股份时充分考虑对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性的影响(4.1.6);
增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具体情形(4.2.8)。
强化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完善知情人档案报送内容(5.2.3);
要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和分阶段披露(5.2.5);
新增公司承诺档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档案保管等要求(5.2.3和5.2.12);
新增中介机构对内幕信息管理的督导义务(5.2.13)及本所核查权(5.2.14)
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强化公司及董监高对募集资金的管理责任(6.1.3和6.3.12),调整超募资金使用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6.3.12)。
强化公司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行为监管
要求公司在出现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时及时披露原因及采取的补救措施(7.1.8);
新增“提供担保”一节,强化担保监管要求,如因交易或关联交易导致关联担保时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7.2.9)
强化承诺监管
要求承诺人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并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7.4.3);强化董事会对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关注要求,以及督促承诺人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7.4.6和7.4.11)
强化互动易监管要求
规定公司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8.14)。
(六)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督促其归位尽责
原《指引》仅规定了保荐机构在募集资金管理、限售股解禁等方面的职责,本次修订增加了独立财务顾问对相关事项的督导义务,督促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作用。在公平性要求中,增加“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和主办人对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的要求(5.1.3)。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上市公司与子公司的交易,哪些需要披露?
解析深市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这些课程了解下!
关于对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427条速览——深交所主板、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合二为一!
法律尽调 | 如何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
深交所大股东、董监高增减持相关规则汇编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