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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院长庭长权力清单和监督管理职责

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也就是《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简称五五改革纲要)。纲要提出,要“明确院长、庭长的权力清单和监督管理职责,健全履职指引和案件监管的全程留痕制度”。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改革必须牢牢牵住的“牛鼻子”,是深化司法改革的核心和关键,实质上是审判权力运行体系的一次深刻变革。据悉,作为严格司法、厉行法治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最高法将进一步细化完善院庭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定出台更加精细化、更具操作性的文件,确保院庭长依法履职,责任制落实到位。

“院长、庭长在权力清单范围内,按程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属于不当过问或干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胡仕浩表示,相反,院长、庭长该管的不会管、不愿管、不敢管,怠于行使监督管理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

权力清单,是法律为肩负特定职权的部门或人员确定的权力边界,涉及职权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等。为确保权责一致,一般都会有对应的责任清单。正面清单规定应当做什么,负面清单规定不能做什么。健全人民法院院庭长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就是要明确院庭长依法行使职权的边界和责任。

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放权与监督是什么关系?如何构建“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失职必问责、滥权必追责”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

2015年9月,最高法印发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初步构建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制度框架。随后,最高法又针对法官惩戒、履职保障、院庭长办案、审判监督管理、辅助人员配备等方面,相继出台了配套性文件。2018年12月,最高法又印发了关于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政策、明确要求、完善配套。

“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是法院,而不是法官个人。实践中,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是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法定审判组织,裁判最终也是以人民法院名义作出的。”胡仕浩表示,对司法责任制的认识,应当结合我国宪法法律和司法改革具体要求。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胡仕浩指出,这里的“责任”,既包括法官的个人责任,也包括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集体责任;既包括审判组织的违法审判责任,也包括院长、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责任。

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文件的规定,对于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等“四类案件”,院长、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并视情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主审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对于审判质效、办案程序、纪律作风中存在的问题,院长、庭长应当依职权提出监督纠正意见,绝不允许放权后出现“灯下黑”问题。

(责任编辑:罗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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