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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下如何发挥工商部门在市场监管中的骨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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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文中简称《意见》),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首要遵循的原则是“职权法定”,即“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可以说,这一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在市场监管领域的形象化和具体化,是行政主体进行市场监管必须遵循的基础性原则。怎样理解好、把握好、运用好这一原则,成为各级工商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基层执法实践的当务之急。
  “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把行政许可、行业主管作为联结行政监管的纽带,以权力与责任的一体化,带动并形成许可与监管的一体化,对于规范市场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作者通过深入调研发现,在执法实践中,如果对“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进行泛化理解,很容易造成具体执法操作上的混乱。尤其是在商事制度改革后,这样的情况必须特别关注。本文尝试从法源等角度探讨“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文中简称“四个谁”)原则的边界以及工商部门如何在该原则下发挥市场监管骨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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