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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纳大数据(十三)】广州地区集资诈骗罪大数据报告





广州地区集资诈骗罪大数据报告


目    录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

二、集资诈骗方式、集资诈骗持续时间、诈骗数额情况

三、取保、自首、立功、主从犯情况
四、量刑情况

五、辩护情况及辩护意见采纳情况

六、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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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次报告的案例基准数据来源于威科先行、聚法案例、律商和无讼案例,我所(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选取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的102份集资诈骗罪裁判文书,从被告人情况、诈骗方式、犯罪数额、律师辩护意见及法院采信情况等维度进行分析,揭示集资诈骗罪的部分审判规律, 以期对专业刑事律师开展更精准、有效的辩护有所启示和借鉴。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

1.1 被告人学历情况——被告人以初高中学历为主

据统计,102件案件中,共有194名被告人,其中法院文书载明了92名被告人的学历,在该92名被告人中,其中6人为小学学历,24人为初中学历,48人为高中/中专/大专学历,14人为本科以上学历,主要以初高中学历为主,占比约为78.2%,该情况与合同诈骗罪的被告人学历相类似,平均学历高于普通的诈骗罪。 



1.2 被告人前科情况——有刑事处罚记录的被告人比较少,占比约为6.8%

 
据统计,194名被告人中,其中13名被告人有前科,比例不到10%,与合同诈骗罪中被告人有刑事处罚记录的比率相当。


1.3 共同犯罪情况——共同犯罪比率高达53.9%,相对高于其他罪名


据统计,102件案件中,55件案件的被告人涉嫌共同犯罪,比例约为53.9%, 有组织的团伙犯罪情况较为普遍,这主要源于集资诈骗罪的被告人均有注册公司,以经营合法生意之名,行集资诈骗之实。



1.4  被告人的职务情况——逾5成为法定代表人、公司高管

据统计,194名被告人中,其中44名为公司法定代表人,64名为公司执行董事或总经理等高管;37名为业务/销售经理或普通业务员/销售员,16名为公司财务人员;33名为其他人员。


被告人主要为法定代表人和公司高管;而在普通工作人员中,业务人员和财务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几率较高。



1.5 单位犯罪情况——单位犯罪情况较少

据统计,在102件案件中,只有1件案件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其他均为个人犯罪。

二、集资诈骗方式、集资诈骗持续时间、诈骗数额情况

2.1 集资诈骗方式——以虚构各类项目、承诺高额回报骗取被害人财物为主


2.1.1 虚构项目情况——虚构烟酒等副食项目和各类工程项目占比较高

在集资诈骗罪中,被告人多以集资经营投资项目为由非法集资。


据统计,在102件案件中,被告人虚构项目情况如下:

虚构烟酒等副食项目的案件为12件;

虚构保健品项目的案件为6件;

虚构各类工程项目的案件为15件;

虚构金银矿产项目的案件为8件;

虚构环保项目的案件为6件;

虚构旅游、养生项目的案件为4件;

虚构农业项目的案件为8件;

虚构网络开发项目的案件为2件;

虚构咨询、中介等服务项目的案件为4件;

虚构其他类项目的案件为27件;

虚构项目情况不明的案件为10件。



2.1.2 承诺高额回报情况——承诺年回报率主要集中在24~50%


集资诈骗罪案件中,高额回报是吸引被害人兴趣的重要手段。


据统计,在102件案件中,各被告人承诺高额回报情况如下:

承诺年收益24%以内的案件为25件;

承诺年收益为24~50%的案件为41件;

承诺年收益高于50%的案件为5件;

承诺回报率不明的案件为31件。


2.1.3 专门成立公司集资诈骗的情况

集资诈骗罪案件中,被告人为了让项目看起来更加合理、合法,大多会设立专门的公司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据统计,102件案件中:

专门设立公司集资诈骗的案件为67件;

以个人名义集资诈骗的案件为8件;

声称有公司但并未注册的案件为15件;

判决书未载明是否设立公司的案件为12件。


2.2 集资诈骗持续时间——主要集中在半年至二年内

集资诈骗罪案件基本以承诺高回报蒙骗被害人,为了取得被害人信任,被告人刚开始时都会准时支付回报,但持续一段时间后,因无法集资到更多资金覆盖高额利息,资金链断裂,后东窗事发,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统计,在102件案件中,集资诈骗持续时间分布如下:

持续半年以内的案件为16件,占比15.7%;

持续半年至一年(含)的案件为28件,占比27.5%;

持续一年至二年(含)的案件为25件,占比24.5%;

持续二年至三年(含)的案件为9件,占比8.8%;

持续三年以上的案件为14件,占比13.7%;

集资诈骗持续时间不明的案件为10件。




2.3 诈骗数额——主要集中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平均诈骗数额相对高于诈骗罪

据统计,102件案件的诈骗数额大致如下:

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有15件;

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有28件;

集资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有13件;

集资诈骗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有28件;

集资诈骗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有5件;

集资诈骗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有3件;

集资诈骗数额不明的有10件。


其中诈骗数额最高的案件约为99.53亿元,该案件为广州市2016年度热点大要案。



三、取保、自首、立功、主从犯情况

3.1 取保情况——取保成功率约为11.3%

据统计,194名被告人中,成功取保的被告人为22人,占比为11.3%,该取保比例相对较高,远远高于诈骗罪的取保率(6.32%),稍低于合同诈骗罪的取保率(16.7%)。

3.2 取保机关情况——以公安机关批准取保为主

据统计,22名被批准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经公安机关批准取保候审的有18人,占比超过81.8%,如未能在侦查阶段取保成功,几乎难以取保。

3.3 自首情况——自首率约为8.24%

据统计,在194名被告人中,有16名被告人被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占比8.24%,该自首率尚属一般。



3.4  立功情况——立功率约为1.03%

据统计,194名被告人中,仅有2名被告人被认定有立功情节,立功率为1.03%,尚属正常,在目前我所已做的大数据中,除职务犯罪的立功率相对较高外,其他罪名的立功率都基本保持在2%以下。

3.5 主从犯情况——超过70%的共同犯罪案件区分主从犯

据统计,在55件共同犯罪案件中,有42件案件区分主从犯,占比为76.4%。

3.6 退赔情况——退赔率约为15.9%

据统计,在194名被告人中,有31名被告人积极退赔,但只有3名被告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谅解率相对较低。

四、量刑情况
 

4.1 定罪量刑的总体情况

4.1.1 无罪案件情况——未发现无罪判决,但有13位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据统计194名被告人的刑期情况,尚未发现无罪案例,但有13位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4.1.2 改判他罪的情况——约27.8%的被告人被改判他罪,改判率非常高

在194名被告人中,有51名被告人被指控集资诈骗罪,但最后法院改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几个罪名。而其中被改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被告人为44人,占比高达22.7%。

4.1.3 集资诈骗罪整体量刑情况——主要集中在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被告人人数较多

据统计,集资诈骗罪整体量刑情况如下:

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被告人为1人;

被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为18人;

被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为38人;

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为41人;

被判处十年以上十五年(含)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为56件;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被告人为16人;

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为1人;

发回重审、刑期不明的被告人为22人;

有1例为单位犯罪。



4.2 缓刑情况——缓刑率仅为3.1%

据统计,在194名被告人中,只有6名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缓刑率约为3.1%,该罪缓刑率极低。

五、辩护情况及辩护意见采纳情况

5.1 聘请律师情况——律师辩护率为57.2%,远远高于全国平均刑事辩护率

据统计,194名被告人中,聘请了律师的被告人为111位,占比57.2%,远远高于全国平均刑事辩护率。

5.2 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及被法院采信情况


主要辩护意见

采信情况

无诈骗故意,不知是犯罪不构成犯罪

本次分析样本中未见无罪案例,但有51人被改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他罪,采信度相对较高

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罪名无异议,但对诈骗数额有异议

部分采信,其中30名被告人最终被认定的诈骗数额与指控数额不一致

为单位犯罪

仅有1个案件被采信为单位犯罪

属于从犯,属于员工,未获取任何额外的非法利益,应减轻处罚

部分采信,较多案件认定从犯

属于初犯、偶犯

基本采信

积极退赔被害人,取得谅解

基本采信,从轻处罚

主动投案自首或立功,减轻处罚

基本采信,从轻处罚

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

基本采信

一审量刑过重或应适用缓刑

13名被告人被二审法院改判为更低刑期

请求撤销原判,发挥重审

部分采信,13名被告人上诉后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属于犯罪未遂,应该从轻判决

未见采信案例

请求适用缓刑

采信率低


六、结论

通过大数据分析,我所发现广州地区集资诈骗罪案件具有如下特点:

1、集资诈骗罪案件的文书公布率较低,我所为了制作本次大数据报告,搜罗威科先行、聚法、律商、无讼4个数据库才获取100多份判决文书,经筛选后,最终只有102份判决书为有效文书,该数量与实际文书数量应该存在较大差距;

2、集资诈骗罪案件为涉众型案件,单案的被告人和被害人数量均较多,审理限较长,涉案金额大,被告人的刑期相对较长

3、
集资诈骗罪案件中,控辩双方对被告人构成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存在较大争议,辩方以此作为切入点进行辩护,辩护效果不错;

4、集资诈骗罪案件中,辩护人的另一个辩护切入点是被告人构成单位犯罪,但现有的分析样本显示该意见被采信的几率极低,法院驳回辩方意见的主要原因是为犯罪而设立公司,无其他经营活动,由此可见公司是否有正常经营活动会直接影响对单位犯罪的认定;


5、集资诈骗罪中,辩护人关于数额、从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较多被法院采信,是辩护人可以争取的较好辩护切入点。


撰稿人:潘美玉
可视化:彭歆
数据收集:余晓芳,梁譞,辛嘉懿,陈晶,孟祥超
数据汇总:高敬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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