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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鹏程丨四岔路口的政权

四岔路口的政权

龚鹏程




中国古代政治哲学是“主权在民”的,君王如果施政不当,人民不满意,自可以把昏君暴君换掉。汤武革命,就是这种“革命权”的展现,《周易》以降,儒家特别强调这一点,即使法家也不敢违背。


西方无此说,反而主要是强调人民应服从政府,以免社会动乱,社会乱了很可怕。这是“维稳型”的理论。可是维稳也非易事,哲学家们有许多考虑。或找出人民不满的原因,试图改善或避免,如亚里士多德;或恐吓人民乱了会更糟,如霍布斯;或主张开放言论自由、限制主政者权力,如斯宾诺莎。


以下我分别稍作介绍,不知今日域中掌权者又作何思虑。


亚里士多德


西方政治哲学自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以下,多不主张人民有革命权,但其理据互不相同。


亚里士多德是目睹希腊各国革命频仍,政治局势不稳,因此他渴望安定,认为革命不是件高明的事。革命或者能带来某种利益,但同时也带来更多的罪恶与苦难,破坏了政治组织与秩序,造成社会的紊乱。


他首先研究革命所以发生的主要原因。他亦如同柏拉图的意见,认为在社会中人们有两种不同的平等观点,一种是“比例的平等”,一种是“绝对的平等”。凡有资产、有才智、有威望的人,多主张比例平等,认为才能高超的人应获得更多,卑微低能的应获得少。但要求绝对平等的人,则希望人人一律平等,无分厚薄。这两种不同的欲求,是互相冲激的力量,革命的原因即在于此,不是争取比例平等,便是争取绝对平等。


一个国家,必有其制度与规则,可以对人产生控制的力量,强制人符合此一组合原则;但是一旦客观环境变迁,与原有的制度规格不能调和时,便要发生变乱。少数才智、资产及身份优越的人,如果有了力量,而现实制度不适合他们的欲求时,必将起而捣毁现实。即使在主张绝对平等的人占多数的时候,在以自由平等为特征的民主政治下,也会发生变乱,因为这种贫民的民主政治,终必为有能力有野心者所主持,而变为暴君政体。总之,革命的原因,在于不平则鸣,争平等,在于现实制度与客观环境有了冲突。


除上述原因外,在不同的环境中,也有着不同的革命火种。所以尚有许多偶然因素可能造成革命:或由于统治者心理上之变化,傲慢贪婪,行使恐怖政策。在这高压手段、残忍杀戳之下,人人自危,人民会被迫铤而走险。或者社会上有强凌弱、众暴寡的现象,各阶层人数,已不依惯常之比例,在社会利益或经济利益上,人民感到不满。再者如人种混杂、党争迭起、地理上的利害冲突、无意识的改革要求、统治者本身间之不睦;另外如天然的灾害饥荒、以及政体相反的邻国之干涉、与异族之接触太密,均可能促成变乱革命,而使政体变换。


至于如何防止革命,当然也因环境不同,方法互异。然大体可归纳为三点:


甲、政治方面:统治者应尽量开放政权,不可使少数人把持,在君主政体、贵族政权之下,政权颇易开放,易激起反感,所以至少要把不重要的低级官吏给一般人民,高级要职仍为统治者掌握,人民级稍有满足,情绪自可稳定。


再者,统治者有一点须特别注意,必须舍弃经济利益,如果藉其政治权力以取得经济利益,最为人民所忌恨猜疑。商人可以因职业上之成功以获得经济满足,而执政者的收入,只应该是尊崇与荣誉,把经济利益让给一般人民,名利不可兼得,而应各有所求,各有其宜,否则一般人民便觉得他们应得的利益,反被执政者攫夺,必定大为愤慨。所以一般官员,尤其是高级官员最好为无给职(有职无薪),他们在执政之前,在经济上应已有所成就,衣食无虑,不必再需要经济报酬,这样才不致腐化。在君主政体、贵族政体或财阀政体中,尤应如此。


同时国家财政应行公开,会计真实账目每年公布一次,人民可以了解政府是为人民做事,抑或为自己谋利,开诚布公,人民便无忌恨猜疑之心,如此则尚可维持安定。


乙、经济方面:统治者应仔细的观察国家经济发展的情形,硏究经济现象有无改变,应当阻止的要迅速阻止,不能阻止的,则应主动的去适应。如在财阀政体下,发现一般商人获利甚丰,跃跃欲试的要谋取政权,便要设法使他们的财富不致胀大。时刻注意情形的演变,最好能使之保持现状。如实不能阻止,亦无法阻止时,只有将政体逐渐改变,先使有地位人士参加政府,使他们信任政府,与政府合作。


总之,要想政体不变,必客观环境不变,政府当局能主动的改变以适应环境,或可转危为安,避免暴乱的革命。


丙、教育方面:亚里斯多德认为教育的目标不是绝对的,因为教育乃政治的一部门,教育原则必配合国家宪法精神。如为民主政体,则应灌输民主精神的教育,是财阀政体,便是另一套教育政策。什么政体,就施行何种适合其政体的敎育。但各种政体均有其优点及缺点,教育之方法,便是把所采取政体的优点,作为施教之目标,而避免缺点的扩大。


霍布斯


政治上共同的权威者如何建立呢?霍布斯认为就是根据自然法,全体大众每人与每人之间互相定立契约曰:“我情愿把我自己管理自己的权利,交给这一个人或这一伙人,承认他的行为就是我的行为;但是你也必须同样地把你的权利交给他,并且同样地承认他的行为即是你的行为”。大家彼此这样互约授权于一个人或一群人,此人或此伙人即叫做主权者或至尊者(sovereign〕。其余的人们即称之为他的人民(subjects〕。这位主权者即可利用大家全体所有的力量及方法,按照他自己的意见,以维持社会的公共安全。


主权者建立了之后,他的权力就必须是至高无上的,并且不受任何的限制;因为假若他受任何其他的限制时,那么他就不是至尊者了,也就没有权力以维持社会的安全了。霍布斯说:“主权者的权力之大,正如人们所能想象作到的那么大”。为什么必须如此呢?霍布斯有两种重要的理由:


第一,他根据人类自私的立场上辩论,说绝对服从主权者是各个人民的最大利益。因为假若我们推翻了事实上的主权者时,那么我们就回复了自然状态,亦即是战争状态,那是人间最痛苦、最可怕的状态。霍布斯说:“主权者有无限的权力。虽然大家可以想到种种的坏结果,但假若没有这样的权威者时,那就是每人都敌对他的邻人的那种永久的战争状态,不是更坏得多吗?”霍布斯认为,人民在国家中,只有两条路可走:若非绝对地服从主权者,就是回复到无政府的战争状态。


第二,他认为,主权者可以用两种方法建立:(一)依制度而成立的主权(sovereignty by institution);(二)用征服而得的主权(sovereignty by acquisition)。依制度而成的主权,是人民与人民之间立的契约,这种契约并非人民与主权者订立的;所以主权者无论作任何行为,都是对的,他的子孙当然也是对的。用征服而得的主权,就是被征服的人民允许了永远服从那位征服者, 以换取自己的生命,或一个人强迫他的子女服从他的主权者,假如子女违命时他就可以杀死他们。用这第二种方法建立的主权,人民也应当绝对地服从,因为他们已经应允了永远服从,借以获得了自己的生命,所以他们也必须遵守他们自己所订的契约。


总之,霍布斯以“自我保存”为人类行为的基本原则,认为人完全是自私自利的。但假若人类的天性果如霍布斯之所言,那么人类永远会在自然战争状态。事实或者是:人性一部分是自私的,一部分是社会的,因为大家都有社会性,所以社会才可能;因为大家都有自私心,所以社会的约束及制裁才有必要。而所谓“自我保存”,虽是一种生物律,但有理性的人类行为,却并非完全受“自我保存”所支配了,至少有时还受“善恶”、“是非”等观念的支配。


另外,霍布斯所设想的那种自然状态,不是历史上的事实,历史上,没有国家之前,至少先有家庭、宗教、或部落等社会组织,在这种原始的社会组织中,父亲、族长、或酋长等也有很大的威权。所以自然状态并不似霍布斯所描写的那样可怕。


再者,社会契约本就是一种理论的说明,并非历史上的事实。后世的讲社会契约者(如康德等),也明知道这并非事实。而即使我们承认可以用社会契约解释国家起源,我们仍然可以问:这种社会契约的内容为什么就必须是人民与人民之间的互约而服从另外一位主权者呢?


和霍布斯同时的政治哲学家洛克虽然也承认社会契约是国家的起源,但契约的内容却完全与霍布斯的相反。洛克认为,社会契约的内容是:每人都把自己的自然权利交给社会全体,立约服从社会全体(或多数)的命令,社会全体为行动上的必须,便委托某某人执行社会全体的意见,如果这位受委托的人违反了社会全体的意志时,社会自然有权利收回那种委托,再另委托他人。


又,霍布斯主张绝对的权力论,根据不外二种:㈠服从绝对的主权者是每个人民的最大利益;㈡按照自然法毎人应遵守信约。但假如像我们上面所说,霍布斯所幻想的那种自然状态并非事实,或至少并非如他说得那样可怕,那么他的论点根本就不能成立。洛克说得好,如果受一个最暴虐的主权者的永久统制,还不如人类在自然状态中幸福呢!


霍布斯的第二种论据,也不能自圆其说,因为按他自己的意见,最重要的自然法,很像是“毎人都努力保存他自己的生命。”“守信约”既然不是最重要的自然法,为什么说人民在任何情形之下都必须守信约,必须永远服从契约所立定的主权者呢?


斯宾诺莎


与霍布斯相似,斯宾诺莎以为,因为人类有理智作用,人人都愿意逃脱了那种互为仇敌的可怜状态,所以人类会大家同意组成社会,使大家可以得到安定的生活。这也就是当时所流行的社会契约说。


因为大家都想避免那种互为仇敌的自然状态,所以大家就明白地或默认地把自己的权利让给一位掌权者,这位主掌权者不受任何法律的支配,人民必须绝对地服从。因为两害相权取其轻,虽然主权者的命令有时荒谬,但假若不服从时,大家即又回复了互相仇敌的状态,那种恐怖与不安宁的状态,对于大家的害处更大些(参考 “Tractatus Theologico-Politicus,”Chap. XVI 与“Tractatus Politicus, Chap. III, Sec, 6)。


斯宾诺莎说,国家成立了之后,“每一个人民就不能自主了,必须靠国家生活,听从国家的命令,他们自己便无权决定什么为是非,什么为公正了。……所以无论人民觉得国家的决定多不公道,他也必须服从”(“Tractatus Politicus.,Chap. III, Sec 5)。


斯宾诺莎这种主权论,和霍布斯差不多;但并不像霍布斯一方面根据人之私利心,一方面根据于遵守契约。


因为斯宾诺莎认为“强权即公理”是宇宙间的自然法,又因为他认为人民之所以服从国家是谋自己的最大利益,所以他同时又主张主权者的权利完全和他的力量相等,换句话说,就是主权者的权利受 他自己的力量的限制。他说:“只有主权者有力量执行他的意志,他才有主权者的权利;不然,他的王位就会动摇不安,那一位比他的力量大的人都不必勉强服从他”(“Tractatus Theologico Politicus,” Chap. XVI〕。斯宾诺莎对于主权者的限制的问题,提出了三点重要的考虑:


1.在国家里和在自然状态里一样,谁能按着理智行动,谁就有最大的力量。


国家的力量,最后还是决定于人民全体的力量,假设主权者不按理智行动,不谋全体人民的利益时,那么主权者的权利就会削弱(“Tractatus Politicus,Chap.IV,sec.7)。


2.国家权利以外的事情,国家最好不要干涉。譬如国家不能用赏罚强迫着人民爱其所恶,或恶其所爱( Tractatus Politicus, Chap. IV,sec.8 ) 。


3.国家的行为不该惹起人民多数的公愤。因为假若许多人民因为要报复,或因为有共同的畏惧而阴谋结成团体时,国家的力量就自然会削弱。


据此,斯宾诺莎不像霍布斯,认为契约必须永远遵守。因为毎人皆有权利谋自己的利益,遵守契约必须是双方有利的。假若遵守契约所产生的痛苦较大时,他自然有权违反契约。


斯宾诺莎自己曾举例说,假若我允许别人,我在二十天以内不吃饭,但我以后却发现了我那种承诺毫无意义,若遵守契约则大不利于我的身体,那么我两害之中取其小,我自然有权利违反那种允诺。


故若国家钳制人民的言论自由,使人民不敢发表任何违反政府意志的言论,但是政府又绝对不可能使人民都依照政府的思想而思想,结果必定使全国的人民都“口是心非”,破坏忠实诚恳的美德,奖励欺诈与谄谀。况且“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在人民的言论不得自由的国家里,假如政府的措施不当,人民亦敢怒而不敢言,政府欲谋改革而无人敢自由贡献意见。人民暗中对于政府的积怨日深,最后主权者一定得不到良好的结果,因为主权者的权利是受他的力量所限制的(The rights of the sovereign are limited by his power. —Tractatus “Theologic- Politicus,Chap.XX )。因此斯宾诺莎主张国家应给人民以言论思想的自甶。





龚鹏程

龚鹏程,1956年生于台北,祖籍江西吉安,是当代著名学者和思想家。

曾获台湾中山文艺奖等,现为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擅诗文,勤著述,知行合一,道器兼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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