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换一种问法:最长多长时间内,法院必须将法律文书送达,以便让法律文书生效?
根据规定,普通民事一审案件,审限是6个月。审限,指的是从立案之日起,文书送达之日止的时间,公告、鉴定、和解期不计算在内。
所以,现在你应该算算,距离立案日,已经过去多久了。
送达裁判文书,可以叫当事人来法院领取、可以由法院派人送上门、也可以委托其他法院送达,还可以邮寄送达,最后还有公告送达。只有在前面所有送达手段都无法送达的时候,才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期限是两个月。
假设法院相关人员讲的话是正确的,即他们上门送达了,但是人没在家,而被告也拒不去法院拿文书,差不多应该就可以公告送达了。你计算一下日期,如果被告不上诉,那么裁判文书应该在立案之后最长8个月零15天(假设没有鉴定期、和解期)内生效。
如果超过8个月零15天,被告之判决书还没生效,或者发现超过6个月零15天还没有生效并且并未公告送达的,视为法院违法,可以依法投诉之。
一般来说,只要被告去开庭的,法院都会让其签“送达地址确认书”。然后法院就会按这个地址邮寄送达。如果被拒收的,视为送达。看看,多省事,都不用上门送达。
当然了,不排除某些时候忽略了什么的,事情没有做得这么完备,而上门送达呢还真是费时费力,所以就会继续打电话让当事人上门拿。这样就会拖时间。一直拖下去,直到再也拖不想去为止。
所以,不要着急,有时间就催催,催不动也没有关系,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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