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财政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挪用

    中国江西网讯 记者淦丹丹报道:昨日,记者从江西省财政厅了解到,江西省人民政府已于近日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我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作出明确规范,通过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构建专项资金从设置、申报、分配、使用到监管的新型管理机制。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根据《管理办法》的解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由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预算资金。

    《管理办法》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将专项资金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管理办法》指出,专项资金应有明确的实施期限,且一般不超过5年,专项资金到期后自动终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部规定或者省政府规定,拟长期实施的委托类和共担类专项资金除外。

    专项资金应符合公共方向,不属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从严控制设立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资金用途类似的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出台前经清理整合后设立的专项资金,剩余执行期限不足5年的,按原期限执行;剩余执行期限超过5年或未设定执行期限的,按5年执行。

    《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专项资金实行“一个(类)专项,一个办法”,由省财政厅或省财政厅会同省级主管部门具体制定。未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的,不得分配资金,并限期制定。逾期未制定的,对应项目予以取消。《管理办法》还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定期评估和项目退出机制。

    有重大影响项目应广泛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要求,专项资金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宏观调控总体要求,以及全省发展战略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编制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

    省财政厅应当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市县政府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与其前一年度执行数之比原则上不低于70%。其中:按照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一并明确下一年度组织实施的项目;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与其前一年度执行数之比应当不低于90%。

    《管理办法》要求,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管理办法》规定,对分配到企业的专项资金,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事前明确补助机制的前提下,事中或事后采取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保险保费补贴、担保补贴等补助方式。创新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发展的方式,逐步减少无偿补助,采取投资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发挥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

    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

    《管理办法》规定,基层政府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及时分解下达资金。对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分配时已明确具体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的,基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本级有关部门。对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分配时尚未明确具体补助对象或补助金额的,基层政府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当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30日内分解下达到位,并将资金分配结果及时报送上级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省级部门单位分配使用的专项资金如确需变更、终止、取消实施项目或调整预算的,由省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共同审定。涉及重大项目预算调整的,需报省政府审定。

    《管理办法》要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的执行管理,逐步做到动态监控专项资金的分配下达和使用情况。对未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或者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省财政厅可以采取调整用途、收回资金等方式,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须资金支持的领域。

    专项资金分配结果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监控,重点监控是否符合既定的绩效目标。预算支出绩效运行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该项目的执行。

    《管理办法》还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财政政策、预算安排和分配的参考因素。

    《管理办法》还对专项资金的公开作出规定,要求省财政厅将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指标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基层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立足面向基层、贴近群众的实际,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对于分配到人(户)的财政资金,应当由乡级财政部门公开补助对象的姓名、地址、补助金额等详细情况。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2〕70号)
山东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管理试行办法
《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做实“盾”用活“矛”
云南省完善预算管理体系 打造高效财政
预算管理 || 福建省级预算绩效指标库发布,确立5309个指标和标准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