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以及与工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主要有如下十九类:
一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第140条至刑法第145条);
二是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
三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
四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
五是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3条)、
六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165条);
七是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213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条);
八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215条);
九是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219条);
十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221条)、
十一是虚假广告案(刑法第222条);
十二是串通投标案(刑法第223条);
十三是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
十四是非法经营案中的非法传销或非法变相传销案、非法出版物案(刑法第225条);
十五是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
十六是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229条第3款);
十七是单位受贿案(刑法第387条);
十八是单位行贿案(刑法第393条)、
十九、对单位行贿案(刑法第3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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