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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上) 

一、管 辖

二、回 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 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 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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