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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认定?什么是“共债共签原则”?


转自: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往往会共同借债用于购房、医疗和教育等费用,而且也必须共同承担债务。

但频繁出现的一方在借债,另一方“被负债”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不知情一方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公平原则,新司法解释的出台解决了这一窘境,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对于要求夫妻共同还债的案件,法院是如何审理的呢?

1996年9月2日


查某某与孙某某登记结婚。

2016年5月10日

查某某因生意周转向仲某某借款1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

2016年6月9日至2017年5月9日

查某某与仲某某约定的还款起止日期。

直到还款日期届满,查某某并未归还给仲某某任何本金或利息。于是仲某某将查某某和他的妻子孙某某一起诉至鼓楼法院。


原告仲某某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其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并且支付律师代理费。



要正确理清本案,

就要先弄清其中的争议焦点,

看鼓楼法院如何认定?


1
被告是否应归还借款?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查某某向其借款,提供了借款协议和相关的资金交付凭证,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


被告查某某逾期未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查某某归还借款,法院予以支持。


2
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谁承担?


双方合同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现被告查某某违约导致原告实际支付律师费3000元,故原告主张被告查某某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钱是查某某向仲某某借的,

就因为与查某某是夫妻,

孙某某就这样“被负债”了!



3
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需证明该债务系为债务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一个最关键的词“共同”

那本案借款符合

“夫妻共同债务”标准吗?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借款申请表及借款协议上只有被告查某某个人签字,并无被告孙某某签字

不是“共债共签”

原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系为两被告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两被告共同意思表示;

不是“共同”

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孙某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1、被告查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仲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

2、被告查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仲某某律师费3000元;

3、驳回原告仲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男女结婚后不能否定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和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即使婚后夫妻财产共有,一方所负债务特别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大额债务,也应当与另一方取得一致意见,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新司法解释提出“共债共签原则”,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鼓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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