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关部门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规定》进行适当修订。异地备案人员异地就医结算个人垫资被取消。
《规定》降低了两类人员自付比例。一类是转外就医人员,由原来个人先自负20%,调整为个人先自负10%。另一类是未异地安置备案人员,没有办理异地安置、转外就医,同时又不符合急救、抢救的参保人员的自负比例,由原来个人先自负50%调整为先自负30%。《规定》同时还取消了原来的三项规定。具体为:取消了未异地安置备案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只报销一次的规定;取消了异地就医结算个人垫资;取消了原来开具一次转院证明只能报销一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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