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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心传:有限责任公司中S与P的利弊权衡

提起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简称LLC)中小公司(S Corporation)与合伙人实体(Partnership)的相同或类似之处,人们耳详能熟。例如公司的盈亏“转嫁”(K-1 Pass Through)到个人(股东或合伙人)房地产投资专用8825(Rental Real Estate Income and Expenses of a Partnership or an S Corporation)表,公司中的慈善公益捐款、机器设备厂房投资当年一次性加速折旧(Section 179条款)、资本利得(亏损)及投资银行利息等,均通过K-1“过渡”到股东或合伙人个人,而不在公司(1120S或1065)费用中予以扣减或纳入公司的收入。但人们较少注意到S与P的差异。除了S必须是绿卡或公民,股东可以是一人(夫妻在S中被视为一人),P必须由二人以上(须具备社安或临时报税号)组成之外,还有许多不容忽视的“特质”需要权衡比较,现举例如下。

Z&S建筑工程公司于10年前成立,为C公司,近年来公司规模不断壮大,利润也不断提高,税率达到57%(联邦39%,纽约州市各9%),而且还不包括公司利润“分红”(Dividend)要上“双重”税(股东个人社安医疗税)。因此公司股东Z和S考虑将Z&S转为S(Z和S均为公民或绿卡)或P以降低税率,一般来说,在选择S或P之前,以下几点要纳入考虑。

(一)股东或合伙人出不出工资。Z和S在公司中的位置“举足轻重”,二人的工资约占公司的40%(2014年约为25万元)。如果选择S,股东工资的25万元(加工资税约8%大约1万8500元)将直接作为成本扣除。假定Z&S2014年赢利(1120S Page 1 Line 28 Ordinary Income)20万元(C公司赢利10万至33万5千元税率为39%),Z和S各拥有50%公司股份,则1120S的K-1中会各有10万元“过渡”到Z与S个人(在1040中申报)。

如果选择P,情况会大不同。P中对合伙人(Partner)薪酬(Compensation)的设置类似于独资的Solo(1040表C),不可以给自己出工资(但可以给员工出工资或1099),因为C表的净利润(或亏损)(Net Income or Loss)就相当于独资营业者(Proprietor)的“薪酬”(同时交15.3%的社安医疗税)。同理,在1065表中,工资成本(Page 1 Line 9)特别注明非合伙人(Salaries and Wages Other Than to Partners),而合伙人的“报酬”要列入“固定报酬”(Guaranteed Payments to Partners, Page 1 Line 10)。其中又可细分为

(1)“服务报酬”(Guaranteed Payments to Partners for Services);

(2)医疗保险(Medical Insurance Premiums Paid for Partners);

(3)“资本报酬”(Guaranteed Payments to Partners for the Use of Capital)。

这三部分的报酬总额将列入K-1(不管是General Partners还是Limited Partner)并隶属Self-Employment Tax(15.3%)。

假定Z为Z&S合伙人实体的General Partner,2014年底Z&S赢利20万,由于General Partner的赢利部分同样上缴Self-Employment Tax,所以Z与S要多缴约3万5千元的社安医疗税(Z为22万5千元,S为12万5千元,共计约3万8400元,单身20万,夫妻25万元以上年收入加征百分之零点九的医疗附加税忽略不计)。简单地说,如果股东本人出工资的话,应该选S不要选P。

(二)家庭年收入(包括K-1)高于20万元(单身,户主)或25万元(夫妻合报)做股东(合伙人)为避免多付投资附加税(Net Investment Income Tax,简称NIIT为3.8%),应选择S而不要选择P。这在8825房地产投资类型的小公司(合伙人实体)中差异尤其明显,仍举上例。

Z&S(房地产投资公司)2014年赢利20万元,股东薪资(合伙人“固定报酬”)25万元,则股东或合伙人的K-1中,将分别列入“消极收入”(Passive Income)10万元,然后过渡到个人税1040中的E表,与B表(利息红利),D表(股表投资)收入共同列为投资收入。由于Z和S的2014年家庭收入已超过25万元(夫妻合报状态),所以公司形态选S还是P会影响到投资附加税的计算。在首次提出NIIT的财政“悬崖”税务法案(American Tax Relief Act ——ATRA于2013年1月1日通过)中,规定S的K-1收入免交3.8%的投资附加税,但P的K-1则不能豁免,所以Z&S如果选P的话,两位合伙人每人要多付3800元(1040中8960表)的投资附加税。

(三)有限责任公司(LLC)中的合伙人实体(P)是介于“独立所有人”(Proprietor as Single Member)和股份有限公司(S或C)之间的过渡形态,因此在债务关系上与合伙人之间仍“维持”著一定层次的联系。主要体现在P的债务仍划分为有“追索权”(Recourse)与“无追索权”(Nonrecourse,又可分为Qualified与Nonqualified)两大类型。

仍以Z&S LLC为例,2014年的1065申报中,包括应付款10万元,其他短期债务(包括应付税款)5万元,欠合伙人贷款(长期债务)20万元,其他长期债务8万元,这43万元债务均可向合伙人追索。假定Z&S LLC欠纽约市税(UBT)5万元但无力偿还,纽约市会向Z和S发出“追债判决”(Debt in Judgment),勒令合伙人偿还。但这种情形在S或C中不会出现,因此从风险承受角度比较,S比P更安全(Secure)。

(四)LLC中的P和S比较虽然有不少弊端,但在公司低税率上却具有优势。以不承认S或P税务优惠的纽约市为例,S的公司税率(General Corporation Tax)为纯收入(Net Income)的8.85%同时比较公司平均资本税(千分之一点五),股东工资“替代最低税”(持股5%以上的股东工资减去4万元x15%x8.85%)及营业最低税(依收入多少25元起最多5千元),取最高值。所以在公司赢利情况下,税率至少为8.85%。反观P在纽约市的非公司(法人)营业税(Unincorporated Business Tax简称UBT),税率为4%,且赢利8万5千元以下免税,8万5千至13万5千元之内享受部分抵减(Phase out),13万5千元以上按4%交税。如果把公司(非公司)营业收入税和股东(合伙人)个人税放在一个篮子里比较的话,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不出工资(“固定报酬”)且连年亏损型,S与P区别不大,除非高营业收入或高平均资本这时P不用像S交最低收入或资本税。

2、股东工资或合伙人“固定报酬”在11万3700元(2014年社安税“封顶”上限)以下时,纽约市节省的UBT不足以抵消合伙人交纳的社安税(6.2%)及医疗税(1.45%),因此S比较省税。

3、类似Z&S LLC工资(“固定报酬”)及赢利均在20万元以上,这时比较的是纽约市中节约的公司税(4.85%)与个人税中“自雇”“医疗税”(1.45%),附加医疗税(0.9%)及投资附加税(3.8%)的总和,天平仍然倾向于S一边。

4、S或P由较多成员(Member)组成,而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只占有较少权益(Equity),这时选择P在税务上会比较有利。例如AMZ LLC为房地产投资合伙人实体由10个合伙人组成,J为唯一普通合伙人,出资分红均占10%,2014年房地产投资赢利20万元,仅在纽约市付税(8万5千元以上4%)约4千元及J个人社安医疗税1530元(J附加投资税暂不考虑),但如果选S,纽约市税约1万8千元, 相当于P所交税的3倍。

除了税率上的差别,许多创业人会选择P,还由于P的组织结构形式更为灵活和相对独立。

首先P不要求合伙人是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许多外国投资人得以参与。举例来说,X来自中国,希望与在纽约的亲友W成立LLC以投资房地产,于是W可以请律师(或会计师)以购买房地产的名义,为X申请临时税号(Individual Temporary Identification Number),然后成立LLC并完成过户,年底时再完成LLC和个人税务申报。

其次是P的合伙人之间更具相对独立,这在LLP(有限责任合伙人实体)或LLLP(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制)中表现得更加突出,尤其以专业人士(LLPP,有限责任专业合伙制)如医生、律师、会计师、建筑师等组成的“群体”为代表。

现举一例说明。A、B、C、D分别为执业地产移民律师,信托遗产律师,税务会计师和审计会计师。ABCD分别有自己的雇员和客户,现在ABCD联手组成LLP(或LLC中的P),既联合又保持相对独立,例如从雇员、客户到办公室都可以维持不变,只是开辟或增加了共同合作的项目或客户。这在S形态下(A、B、C、D均作为股东)是无法比拟的,这也是P(LLC中的P或LLP)除了在大、中型的律师、医师、会计师、建筑师事务所(医务所)中风行之外,同样受到证券商(Hedge Fund、Private Equity Fund)、房地产开发商、旅馆、饭店等业主的青睐。据国税局的统计,全美S公司现有450万家,P紧随其后约340万家。C公司于1986年达到高峰260万家后,便开始下跌,现徘徊在2百万家上下。

国税局预计,S公司于2015年上看570万家,依然是发展最迅速的实体形式。华人创业者或商家需要在LLC中的S与P中细权衡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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