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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建价管[2008]19号 -房屋修缮、仿古工程规费费率
济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 
济建价管[2008]19号   
关于发布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工程规费费率的通知  
各县(市)区造价管理(标准定额)站,市中区、任城区建设局,济宁市高新区、北湖度假区建设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08]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08]9号)文件精神及有关部门规定,对我市房屋修缮和仿古建筑工程规费费率进行了测算,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工程规费费率标准: 
规 费 名 称 
费 率(单位:%) 
计 算 基 础 
工程排污费 0.17 
税前造价
(不含规费) 
工程定额测定费 0.09 
社会保障费 2.60 
住房公积金 0.92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0.14 
安全施工费 2.00 
二、建设、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应严格执行本费率标准,不得删减。 
三、安全施工费的计取方法执行市建委济建建字[2007]3号文件相关规定。 
四、社会保障费由专门机构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统筹后支付给施工企业。编审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或工程预(结)算时不得重复计算,但应作为基数计取税金。 
五、本费率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造价站反映。  
二OO八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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