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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建发[2010]38号-关于调整和规范建筑工程规费措施费
莱建发[2010]38号
关于调整和规范建筑工程规费措施费费率的通知
两区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雪野旅游区建设规划环保局,委属各有关单位,各建设、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适应工程计价的需要,加强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通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费费率的调整
(一)调整的依据:
根据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发布的《关于发布我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费用中安全施工费费率的通知》(鲁标定字〔2007〕4号)和莱芜市建委《关于印发<莱芜市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莱建发〔2007〕6号)等文件规定。
(二)各项规费费率:
规费名称
费率
工程排污费
0.562%
住房公积金
1.5%
社会保障费
2.6%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0.15%
安全施工费
建筑安装工程为2.0%;其他工程为1.0%
(三)有关事项:
1、以上规费计算基础按我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费用计算程序中的规定执行。
2、社会保障费,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包括该项费用。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仅将其作为计税基础。
3、原莱建发〔2006〕60号文件《关于发布建筑工程规费费率的通知》停止使用。
4、以上规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二、规范措施费费率
(一)规范要求:
严格贯彻执行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06〕2号)和莱芜市建委《关于印发<莱芜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莱建发〔2009〕67号)等文件。
(二)有关事项:
1、措施费费率按照鲁建标字〔2006〕2号文件中规定计取。
2、原莱招办发〔2006〕2号文件规定的《莱芜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交底资料(招标投标部分)》停止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2010年9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可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由莱芜市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莱芜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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