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讯 (记者:黄娜娜)小张原是省城某医院的职工。2007年3月,小张准备买房,要求单位为其出具收入证明。单位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为:小张三个月的平均收入是每月基本工资600元、奖金1 600元、补贴600元,合计2 800元。小张凭此证明顺利地贷到了款。
2009年8月,小张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单位实际支付其工资每月只有600元,还非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法院判决单位按每月2800元补齐工资,并支付经济赔偿金19 600元。
医院辩称,医院当年出具收入证明主要是为了贷款所用,不是实际工资收入。医院与小张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小张基本工资为每月712元。医院一直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没有拖欠工资。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的工资在劳动合同中已有约定,为每月712元;工资卡反映也是712元;2007年3月医院出具的收入证明也只是证明了小张最近三个月的平均收入是2800元,小张要求按此标准支付工资依据不足,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对该诉请不予支持。
据悉,小张对一审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周袁,记者:黄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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