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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住建局房屋维修资金的缴存,办事指南
2011年6月13日前未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项目交存标准: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资金交纳约定,并按购房款2%的比例交纳维修资金;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销售时,购房者应当按该幢商品住房均价1.2倍乘所购商业用房(办公用房)面积的3%交纲维修资金;安置房安置时有商业房的按该商业房开盘价乘所安置面积的2%交纳维修资金,无商业房的按指导价乘所安置面积的2%交纳维修资金。以上规定的维修资金交纳标准在购房时交纳一半,另一半待业主委员会成立会,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代收。2011年6月13日后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项目交存标准:建筑(1-6层)为50元/平方米,高层建筑(7层及以上)为75元/平方米。收费依据莆建房[2007]21号。莆政综【201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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