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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开发票或先让对方开发票后供货或服务的,虚开发票风险非常大!


基本案情

案例1、云南A公司主要开采、销售河沙,B公司主要采购、销售河沙。两公司是河沙长期供销合作关系。2018年7月,基于B公司的请求,A公司先行向B公司开具150多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面A公司向B供货的仅仅达到300多元,还有100多万元,还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A公司涉嫌其他犯罪,公安机关将财务资料移送当地税务稽查局。稽查局认定A公司先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2、江苏华溢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蕾由于“先开发票后提货”被泰州两级法院认定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此后,陈蕾一直坚持申诉。

核心问题分析:先开票后供货,是否属于虚开,很复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按照以上法律规定,先开发票后供货,应该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开票后由于其他原因长时间没有供货的或供货金额与发票金额不一致的,严格来说,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情形,对正常税收抵扣秩序有严重影响,应该禁止,否则无法遏制个别纳税人恶意的提前开票抵税,事后采用抵赖、走失、破产等手段逃避义务,严重影响税收征管秩序的现象。所以被认定“虚开”的可能性非常大!

但是,先开发票后供货,即使出现没有供货或供货与发票金额不一致的,也不能一概认定属虚开,比如现实交易中先预付款开发票后供货、律师先开票、收款后提供服务等,就不能认定为虚开。

判断提前开票是否虚开,关键点不是开票时业务是否已经完成,而是业务是否已经确定存在、双方的真实意愿、导致前后不一致的真实原因等。这就需要供销双方收集保留好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包括:交易双方是否已经签了合同,是否已经收了款、供货方是否具备供货能力以及供货的真实意愿、收货方是否具备真实购货需求和意愿、先开发票的真实目的、导致没有及时供货或供货与发票金额不一致的真实原因等等,对于税务稽查员来说,也需要全面收集以上证据,来认定是否属于虚开发票。

总之,有效避免先开发票后供货或提供服务带来的虚开发票风险,最好的方法就是供货或提供服务在前,后开发票,如果还是需要先开发票,就需要注意有意识的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及时供货或提货(服务),不要拖延时间太长;二是实际交易金额与发票金额一致;三收集并保管好导致不能及时交易或交易不一致的原因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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