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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暂行办法

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在执行党纪政务处分工作中的职责范围,维护纪律的严肃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职责

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社、财政、编制等部门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按照工作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各负其责。

(一)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

1.自作出处分决定或收到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分决定向受处分人送达,并组织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宣布。

2.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降低岗位等级)及以上处分的,应当在作出处分决定或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7日内根据处分决定到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办理相应的职务、工资等变更申报手续。

3.按照规定及时向组织、人社、财政部门报审受处分人在影响期内的工资、职务、职级变动以及年度考核情况,并将相关资料存入本人档案;涉及职务、职级调整的,需将调整结果以书面形式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社等部门。

4.及时掌握本单位(系统、部门)党员干部在岗履职情况,收到司法机关作出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刑事判决文书后,按照有关规定在30日内向组织、人社、财政部门申报工资减发或停发事宜。

5.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对受处分人因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予以收缴或责令退赔;根据有关部门建议,按程序纠正受处分人因违纪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

6.自作出处分决定或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个人档案;对应移交受处分人档案的,按规定程序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并告知受处分人。

7.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按规定填写、盖章后送处分决定机关(附职务、工资等变动批准资料)。

8.及时将本单位作出的处分决定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社等部门备案。

(二)纪检监察机关

1.自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分决定向受处分人送达,并组织或委托受处分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宣布。

2.将处分决定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抄送组织、人社等部门。

3.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或单位落实纪律检查建议或监察建议的相关内容。

4.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违纪人员处分影响期满,对受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进行回访,全面检查纪律处分执行情况。

(三)组织部门

1.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个人档案。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30日内提请党委(党组)对受处分人的职务、职级等作出相应调整,并将调整结果书面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和人社部门。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做好受处分人在处分影响期内的年度考核、职务调整等审定、审批工作,及时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

4.督促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纠正受处分人因违纪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

5.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人社部门

1.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个人档案。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30日内做好受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受处分人员的职务、级别、岗位等级、工资的调整工作,督促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处理后的相关资料。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做好受处分人在处分影响期内年度考核的审定工作,督促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时将考核材料装入受处分人人事档案。

4.对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纳入工资统发系统的人员,按照规定及时做好工资变更工作,督促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将相关资料及时报送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部门。

5.对退休人员受到党纪追究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按照中组部、国家监委、人社部的相关规定,及时做好退休待遇的核减或取消工作。

6.督促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纠正受处分人因违纪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送纪检监察机关。

7.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编制部门

对于受到开除公职或开除处分的人员,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及时做好编制核减工作,同时将核减情况以书面形式抄送纪检监察机关。

(六)财政部门

加强工资预算管理,严格按照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关于工资变动、停发的相关通知,做好工资预算的核减工作。

二、纪律责任

党纪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凡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延误处分决定执行的;

(二)处分决定作出后不宣布、不存档,在规定的时间故意拖延不办理有关手续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进行组织推荐和调整职务、级别、工资及确定考核等次的;

(四)工作失职或玩忽职守造成执纪过错或遗漏的;

(五)在处分决定执行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六)拒不执行处分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的;

(七)其他影响处分决定执行的的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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