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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调查取证之——疑难问题与实务思路

全文共约 3000字,阅读大约需要10分钟

一、如何找到被执行人?
自诉人向执行法院提起自诉、申请立案后,若经法院审查,发现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法院会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法院在审理阶段发现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法院会裁定终止审理,被告归案后才会继续恢复审理。找不到被执行人的情况很常见,通常只有申请人自己去找到线索并交给法院,法院才能继续推进案件,那么我们怎样才能让老赖现身呢?(1)对于公司来说,工商登记信息中都会有联络员,能查到其姓名、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信息等,联络员与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一定存在联系,可以通过联络人要到公司法人的电话,带着法官直接堵到公司办公室。(2)如果能联系到被执行人,但他躲着不出现,可以找其他无关人员,以与其洽谈业务为由约见;自诉人还可以减少债权本金、利息、达成和解等理由自行约见。(3)到被执行人的户籍派出所查询户籍情况,通过查询到其父母、夫妻、子女的情况线索,进一步地找到其下落。(4)如果被执行人的子女在上学,可通过学校老师联系上被执行人。(5)如果被执行人的汽车未被查封,通过申请法院查询车辆的违章情况,找到被执行人的行踪。(6)通过被执行人抖音、微博、小红书等社交平台晒出的照片、视频,找到其行踪。

二、追究拒执罪需要获得哪些证据?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以下两点时,可以申请法院以自诉案件立案:(1)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拒不履行,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即被告有钱不还、转移资产、逃避执行且达到了法院认定的拒执罪标准,实务中,需要查明:对方转移资产的证据、款项的去向(即接受资产方是谁)、转移的形式(低价转让/赠予/抵押…)(2)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过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对被执行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①公安机关、检察院出具一个不予追究拒执罪的书面证明;②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③律师向法院出具见证书,证实申请人曾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事实;④当事人提交情况说明,详细陈述报案但未被受理的经过等,随后由案件承办人前往公安机关核实情况,有工作笔录与当事人情况说明相印证。

三、如何获取证据线索?
首先,执行法院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1)电脑系统查控。法院会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基金等财产进行全方位调查,缺陷是该查控措施是静态的,仅查询余额,但实际需要查的是流水,比如判决之后、执行之前,被执行人有无转移资产。(2)现场调查。对下落不明、拒不提供财产线索的被执行人,执行法官理论上会通过走访了解相关情况,但实务中,基本找不到人,案件就搁置了,法院一般都是需要申请人自己去搜集财产信息,掌握了初步的证据,才会采取给银行发征询函等措施。(3)委托调查。由于房产等信息未能实现全国联网,对于被执行人户籍在外省市或公司注册在外省市的,法官认为确有必要的,会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系统,委托当地法院代为调查财产、经营等情况。除了上述方法,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还可以采取:(4)审计调查。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通过审计,能够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的真实情况。(5)发布悬赏公告提供财产线索。这不仅拓宽了财产线索来源渠道,也能给被执行人带来强大的心理压力。除了法院的查控措施,更重要的是申请人调查搜集到被执行人确实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但是没有公权力,能去哪获取线索呢?通过网查缩小线索范围,再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进行进一步调查。例如,利用被执行人的手机和身份证号码结合社保、公积金、保险、证券等政务或官方平台,可以验证老赖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上述财产。若被执行人开立了公积金账户,则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公积金账户信息,看有否报告财产、转移财产。

四、取证不被采信怎么办?
在拒执罪的实务中,通常因被执行人一句 “你的取证方式不合法”而导致取证工作前功尽弃。在民事领域中,公共场合偷拍、偷录的证据一般还是可以采纳的,仅有在侵犯隐私权的极端情况下法院会不予采纳。所以,我们在获取拒执罪相关证据的过程中,一定需要注意限度与边界,始终以法律为中心,不能用违法行为来惩治犯罪。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如果法官对证据不予采信的做法确有不公,可以:(1)向该院院领导写信反映;(2)向本院和上级法院提起申诉;(3)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4)如法官存在徇私包庇行为,可以向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以上是关于拒执罪“调查取证”方面的疑难问题和实务思路,如果想通过拒执罪来“以刑促执”,必须掌握充分的证据才能启动刑事控告,还要对其难度有一个正确、客观的认识。

实践中,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一般情况下,法官可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直接查询,或者律师可以申请调查令直接去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等相关单位查询。而到期债权则不同,网络查控系统无法直接查询,也没有专门单位对到期债权进行登记或备案。那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期债权与执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有先后顺序吗?是否必须执行了被执行人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之后,才能执行到期债权?对此,下文通过一则案例予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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