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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平:法律专业主义的执念者

作为辩护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顾问徐平律师有一份漂亮的成绩单。

在当事人大多为重大案件第一被告人(嫌疑人)的情况下,他几乎每年都有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件。其中,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的第一起无罪判决案件——黄某被控诈骗通州区政府拆迁补偿款案,被视为此类案件区分罪与非罪的标杆;在为“鸿茅药酒”案被告人辩护过程中,他那篇论理深刻、充满激情的辩护词更在互联网上不胫而走,引发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相关办案单位最终撤销案件。

在第二期的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刑辩人系列访谈中,就让我们一起了解徐平律师的辩护故事。


惟凭专业获得当事人委托


记者:看来您最近真的很忙,几次约访您都在出差途中,有的工作不能让助理分担一些吗?

徐平: 很抱歉,有几个案子正好都在节点上。助理们都很优秀,确实为我分担了许多的工作。但是,我非常清楚地知道,当事人及其亲友委托我是一种信任。所以,在案件中我必须站在第一线

记者:执业多年,作为一名资深律师,有没有什么类型的案子是您拒绝接受委托的?

徐平: 其实, 每一年我接受咨询的案件有上百起,但最后成为受托案件的很少。这是因为有这几类案件是我不接受委托的

 当事人期待律师有“资源”去“捞人”;

 当事人不能接受我们对案件的初步分析;

 当事人不能接受我们的报价。

上面几种情况,其实就将大部分咨询案件排除在能承办的案件之外了。

记者:那么,从您的受托案件来看,您认为当事人是出于什么考虑而委托了您?

徐平: 这是我常思考一个问题。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一定会多方考量,这就像患者会找不同的医院、医生看病一样。那么,律师怎样才能够获得当事人的委托呢?

随着案件的办理,在和一些当事人逐渐熟悉之后,我也问过他们当时为什么委托我?他们的回答往往是——我们了解过你,我们相信你的专业素质。”

在自由已经失去的时候,在生死存亡之际,当事人将不确定的未来交付到一个此前还是陌生人的律师手上,其原因就是看似虚无缥缈的“相信专业”。这是一份怎样厚重、怎样决绝的托付!这份厚重的托付使我坚信,惟有精湛的专业能力,才是一个执业律师真正的口碑,是真正的立身之本;这份决绝的托付更使我在办案中如履薄冰,惟有殚精竭虑,精进专业,全力抗辩,以期不辱使命。

辩护律师以法律专业为安身立命之本的观念和做法,就是法律专业主义。





法律专业主义赋予辩护律师的

辩护能力


记者: 刚刚您提到的“法律专业主义”,在律师的日常刑事辩护工作中有什么意义呢?

徐平: 讲一个故事

一个拿到无罪判决的辩护律师和他的当事人轻快地走出法庭,当两人要分道扬镳的时候,这个当事人无限景仰地对自己的律师说:“律师先生,您的精彩辩护让我明白,原来我是清白的。”

许多人在听完这个故事后,自然而然产生了一个“这个人原来都不认为自己是清白”的印象,而这和他的无罪判决发生了戏剧性冲突。但我们要考虑的问题,无论这个人是否清白,在检察官的指控下,他的律师如何“精彩辩护”从而说服陪审员(或法官)宣判他无罪的呢?

记者: 从“法律专业主义”的角度来看,这个故事有怎样的隐喻呢?

徐平: 在第一个层面,它揭示了三种事实:

☆ 客观存在的事实

 某人认为的事实

☆ 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法律专业主义关注的是第三种事实。在第二个层面,它揭示了刑事法律辩论中的一个范式: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在指控机关,如果他们不能证明这一点,被告人就是无罪的。

因此,结合这两个层面,如果辩护律师能够做到拆解掉指控机关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的逻辑,使得指控被告人有罪看起来并非确凿无疑,则法庭就可能宣判被告人无罪。

客观地讲,一个法律专业主义者按证据规范重构案件事实,按逻辑规范理解事实之间的关系,按刑罚规范评价当事人行为并做出处理。如果这个法律专业主义者是一个刑事案件辩护人,其所要做的就是依据所有法律专业主义者共同接受的标准,对指控及其全部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提出挑战,以图彻底的破坏或拆解掉指控逻辑,从而使得法庭裁判人员能做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裁决。这就是身为辩护人的法律专业主义者思考案件解决方案的路径。

记者: 这听起来很有道理。但是,按您的标准,检察官同样是法律专业主义者,他们在构建指控逻辑时一定是倾尽专业智慧,辩护律师如何去落实您说的思考路径,才能破坏或者拆解指控逻辑呢?

徐平: 这是一个辩护律师毕生要去探寻的问题,正是在解决这个问题上的不同,律师的水平才可以分出高下。如果不需要面对和解决这个问题,在“互联网+”时代,律师的专业水平就是一个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开贩卖的标准化产品了。

我的总结是,以法律专业主义的标准面对检察官的指控逻辑,首要的一点是,辩护律师必须具备强烈的怀疑精神

检索辩护成功的案例,可以发现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主要是侦查机关,一定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了错误,比如程序性重大错误、对案件主要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等等。检察官也会对案件进行起诉前的审查,也会去寻找并弥补指控环节的漏洞,但检察官和侦查机关之间本质上是“相互配合、打击犯罪”的工作关系,存在着相互认同和相互信任。

但辩护律师不同,从职业的角度看,如果我们“信任”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相信他们都是对的,则这个社会就没有辩护律师存在的价值了。

控辩制度给予辩护律师一项重要权利就是寻找办案机关的错误。所以,我们要抱着“深刻不信任”的怀疑态度,以法律专业主义的最高标准,仔细审查侦查机关、起诉机关的每一个举动,将案件程序、事实认定,还是法律适用中可能存在的错误以一一找出来。这些错误也许微不足道,但积累这些错误,善加利用,最终也许就能彻底摧毁指控逻辑

一起标的额2.7亿元的合同诈骗犯罪案,在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在程序卷中发现侦查机关调取了大量的书证,合同、图纸、财务凭证,合计有380多卷书面材料。但是只有一份写着内容为“营业执照等书证”的扣押清单,再无其他书证扣押清单或书证提取笔录。根据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范,这是不可接受的。对于这个眼皮子底下的错误,检察机关在用尽两次退回补侦,以及法院审理阶段退回补充侦查、重新鉴定的漫长期限里,从来都没有发现。最终,我们以这个错误为原点,将公诉方的一连串错误像不可逾越的长城一样建立了起来。 

记者: 这种“怀疑”的最终目的是什么?能否举个例子来形象地说明一下?

徐平: 是为了找到作为公诉人对手的辩护人切入案件的通道。当然怀疑只是起点,在通过怀疑找到公诉方指控体系中的缺陷或错误时,还要利用这些错误瓦解公诉方的指控体系,使得这个指控体系荒谬到普通人都看得到、听得懂,使得任何人都无法为这个错误的指控辩解。只有这样,才可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的结果。

辩护律师必须有意识地对指控体系进行最强烈的瓦解,要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刑法,从程序、证据规则、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语态平和地将指控方的错误全面充分地展现出来,使得公诉方无可辩驳。

还以上面提到的合同诈骗案为例,在连续四天的审理中,辩护人一开始就提出因调取书证程序不合法、已经无法补正,要求依据刑诉法规定,将本案所有书证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当我们提出这一点的时候,公诉人显然震惊了。此后,我们进一步在庭审中要求书证的保管手续、传递到司法鉴定机构的传递交接手续,都没有!于是,我们提出来,如何保障这些鉴定人看到的是检材是完整的,即和公安机关查扣的书证具备同一性的问题。

在鉴定人出庭作证环节,辩护人通过四个小时的盘问,鉴定机构没有特定资格,鉴定人无资质、计算错误以及不遵守技术规范等种种问题在法庭上充分暴露。最终,我们的结论是,这起合同诈骗指控无法明确诈骗金额,自然不构成犯罪。

开庭后不到一个月,该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天之内将所有被羁押的16名被告人全部取保候审,这当然表明了法官内心确信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各被告人有罪。但是,在案件没有宣判之前,法院就将被羁押的众多被告人全部以取保候审的形式释放,除了证明他们具备非凡的职业勇气外,也证明法官们内心信守的法律专业主义发挥了作用。

记者: 这是一个激动人心的结果。从您的介绍来看,辩护人在遵守法律专业主义原则的情况下,不仅要具备怀疑和瓦解指控逻辑的能力,还要有强大说理能力。那么,如何形成说理能力呢?

徐平: 是的,在法律专业主义的支撑之下,有理有据的说理能力是辩护律师分野于充满激情的法律爱好者真正界限,是优秀的辩护律师能够脱颖而出的核心竞争力。

怀疑能力和瓦解指控逻辑的能力是一个辩护人刻意要自我培养的能力。但说理能力则完全是必须通过反复的学习练习才能逐步具备的能力这没有固定的套路,但也有些共性的东西。

 首先,必须对涉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全面充分的了解,对类似案例要充分进行检索分析,找出同类案件的审判逻辑,并将其和在办案件进行对比。

 其次,强大的说理能力来源于对法学理论的掌握,但不要局限于现有的法学通识,要认识到这是一个知识更新很快、旧有僵化的知识体系将很快退出的时代,要持续学习新的法学理论,并在实践中灵活应用。以刑法学而言,持续至今的犯罪构成四要件通说,虽然包含了犯罪的各方面要素,但对于一个有待进行刑罚评价的行为,却难以提供一个分析路径。这方面可以参考德国刑法学、日本刑法学中较为成熟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违法性判断、责任判断的三层次递进分析的路径。这样的分析路径,可以帮助一个法律专业人员由浅及深、从表象到内核地分析一个行为。但在表述上,要学会以中国司法界可以接受的语言来表达。

这方面的实践一直有不同的律师在推进,我自己也在要求以这种方法分析和论述案件。比如在近期的“鸿茅药酒”案件中,就完全采纳了这种分析方法。诸多律界友人反馈回来的信息是论证简介有力、内在逻辑强大,层层递进产生代入感,无罪结论难以质疑。

◆ 再次,也绝不能囿于刑事法律知识,要广泛阅读,要有充分的知识储备。刑事辩护律师除熟练掌握刑法学、诉讼法学、其他法学知识外,在平常的学习积累中要广泛涉猎历史、哲学、心理学、自然科学史等学科知识,全面提高自己综合素质的。高尚的情怀、开阔的视野,文采的积蕴,才会使人论理时平和而强大。

 最后,要强迫自己时经常写作,只有在写作的训练中中才能充分地培养自己的逻辑分析能力和简练表达能力。

 总之,以法律专业主义自我要求,并借助人类思维中一切良好的经验,并持续地实践,再加上一点运气,就能成为前面那个预言故事中的“律师先生”。






法律专业主义是辩护律师的

世界观


记者: 您是否考虑过,如寓言故事所说,一个律师的精彩辩护是否会放跑真正的罪犯?


徐平: 司法审判归根到底是人的认识活动,它同样具有人类其他认识活动所具有的局限性。在具体的案件中,不确实的证据,做出虚假陈述的证人,不恰当的刑侦措施,以及得出错误结论的鉴定意见等,都可能导致最认真、最谨慎的法官毫不犹豫地对无辜者判刑。

在惩治犯罪与伤及无辜之间,我们不得不面对司法这个罗生门。辩护律师成功的辩护将使无辜者脱离冤狱,也可能会使有罪的人逃脱制裁。但这是我们为人类认识的局限性付出的代价,是我们不去把无罪的人判为有罪的代价,是我们维护生命、自由和人权付出的代价。惟一的改进办法是促进警察等刑侦部门业务素质的提高,使他们能更确凿地证明犯罪,而不要被“律师的精彩辩护”所驳倒。

记者: 您前面对法律专业主义的介绍,会使人想到精细化辩护这个词。

徐平: 一个法律专业主义者,无论辩护人还是公诉人,其在操作层面上一定都是精细化的,都是在掌握全部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的基础上,深耕细作、步步为营

但法律专业主义,并不满足于精细化操作。事实上,它是法律人的执业理念,甚至可以说是法律人的世界观,即法律专业主义是独立于任何权威之外的法律从业人员的执业理念,带有一定的理想主义色彩。站在辩护人的角度,法律专业主义者除法律和事实之外,不惧压力、不接受任何权威,以服务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彰显法律的至高性,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记者: 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法律专业主义这个词,其实表明法律人是法律规范的信仰者,惟法律规范是从?

徐平: 可以这样理解。作为一个法律专业主义者,反暴力、反丛林法则。而法律是社会公器,是全体国民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法律专业主义者相信,对法律的信仰,能凝聚最大的社会共识。依据法律规范,论证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能解决人类社会的种种利益争执。

 就辩护人而言,一旦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其辩护,我们就必须抛弃一切与当事人利益相冲突的其他利益和担忧,富于勇气而且全心全意地为当事人进行最有利的抗辩,像保护自己的权利一样采取每一个诉讼措施,决不为取悦于强大对手、邀宠于媒体或屈服于社会各方面压力而改变辩护立场。所谓:“虽千万人,我往矣!






 律师简介  




徐平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教育委员会委员、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业务指导委员会委员。

全国律师执业培训指定教材——《律师执业基本技能》副主编,并撰写《刑事诉讼业务基本技能》。作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和中国政法大学联合聘请的实习律师培训课程讲师,徐平律师已连续十年为北京市实习律师进行刑事诉讼业务技能培训。

多年来,徐平律师代理了一系列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暴力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近期经典案例有:沧州“6.20”当街持枪杀人案、江西丰城电厂“11.24施工平台坍塌”重大责任事故案、国家能源局某副局长被控受贿案、新加坡某上市公司诈骗地方政府10亿元案、“鸿茅药酒”商品声誉损坏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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