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件回放
段某是河南省xx市xx区xx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房屋一处,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段某丈夫王某的名义办理,王某已过世。2011年7月份,拆迁单位制作了《xx市xx区xx村整体开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将段某的房屋纳入拆迁范围。12月份,xx市相关部门作出《关于xx区xx村城中村改造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方案的批复》,将段某房屋所在土地征收为国有。2014年12月份,该房屋被强拆,并导致屋内财产毁损灭失。2016年5月份,段某向河南省相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关于xx区xx村城中村改造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方案的批复》。2017年1月份,河南省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上述批复违法,考虑到公共利益问题,未予撤销该批复。因此,段某的房屋所在土地已被征收完毕,并纳入建设用地范围。
段某未因该房屋的拆迁获得补偿,于2020年7月份向xx市xx区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其按照要求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因此通过邮寄方式向xx市xx区相关部门提起补偿申请,经查询xx市xx区相关部门已收到段某的补偿申请,但已超过法定两个月的答复期限,未予答复。xx市xx区相关部门在收到段某的申请后超过法定期限未答复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属违法行为。便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xx市xx区相关部门对段某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段某在向xx市xx区相关部门提交补偿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属违法,法院依法判决xx市xx区相关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当地相关补偿安置方案对段某进行补偿。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本案中,段某家被强拆房屋所在土地已经被国家征收,并由xx市xx区相关部门负责征收实施工作,故xx市xx区相关部门负有对段某被拆迁房屋按照相关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的法定职责。
03
京尹律师提醒
国家征收土地应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相关部门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若征收土地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相应补偿,侵犯了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应及时委托征拆律师寻求帮助,合理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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