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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和申请国家赔偿哪个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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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的企业主在取得相应的土地证、产权证及相关的合法经营手续的情况下,因其土地被规划在了拆迁范围内,该地块要进行商业开发,但评估价格极低甚至都不够建房成本价的前提下,往往企业主是不会签属补偿协议的,该背景下发生的被强拆或偷拆。原因是拆迁方不能满足企业主的合理诉求,而仅仅是为了尽快实施工程进度,在没有走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不顾被征收人的反对铤而走险。

在此情况下,作为受损害方强拆之后想通过司法程序来挽回自己的各项损失。那么,面对强拆后,是按原标准要求补偿还是依据造成的损失依据申请国家赔偿?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针对依据原标准补偿和申请国家赔偿的问题展开讨论,供大家参考:

如果说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过程当中,可以依据评估机构也可依据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但是也不能强调一概而论的标准。首先拆迁方先强拆,依然按照原标准的补偿,那强拆就没有了责任负担,这样就助长了强拆行为的不断泛滥,法律规定的拆除程序形同虚设。因此,必须要追究强拆行为的违法担责的后果,更好的保护受损害的被拆迁人和企业主,依法申请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明确违法强拆应当坚持全面赔偿原则,通过法定程序提起包括地上建筑、停产停业损失、其他物品损失在内的三项行政赔偿请求。

无论是《刑法》的275条,对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还是《国家赔偿法》第2条,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情形,都是有法可依的来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强拆的实施主体就是赔偿的义务机关,就应当依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强拆的行为,可能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使职权的行为,也可能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的侵权行为,也可能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的作为,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的行为,均可成为赔偿义务的机关和主体。依法、及时、积极行使和补救各种财产损失的第一步就是始于足下、让专业的钥匙打开正确行使权利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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