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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民事案件案由的方法、步骤及注意的问题

作者:王卫东  发布时间:2012-08-10 17:21:54


    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案由规定》),于2011年4月1日经修改后施行,我们应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案由规定》,从中寻找案由确定规律,掌握确定案由的方法和步骤。具体来说:

    一、弄清案由编排体系,领悟案由确定规律。

    1、弄清案由确定标准。民事案件案由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性确定,其基本表述方式为:“法律关系性质+纠纷”。由于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为准确表述法律关系的性质和便于司法统计,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对少部分案由也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

    2、弄清案由编排体系。《案由规定》是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类型来编排体系的,共分四级案由:第一级案由划分为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的民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等十大部分;第一级案由项下共有43类第二级案由,分别分布在十大案由之下;第二级案由项下共有424种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项下有366个典型的、常见的第四级案由。这四级案由从大到可分别视为:大案由、类案由、种案由、微案由。

    3、领悟案由确定规律。从《案由规定》的结构和内容看,可以从中领悟和学习到以下基本规律:

    第一,案由大小与使用频率成反比,案由越小使用频率越高,案由越小也越具体,所以,在实务中应尽可能精确到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用第三级案由,依次前推。但是,在实务中,第二级和第一级案由较少使用,特别是第一级案由很少使用,使用率几乎为零。

    第二,确定侵权纠纷案由有特别规定。在确定侵权责任纠纷具体案由时,应当优先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列出的具体案由;没有相应案由的,再适用“人格权纠纷”、“物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等其他部分项下的案由。如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应优先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而不是适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项下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由,也不适用第三部分“物权纠纷”项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

    第三,在适用物权纠纷案由和合同纠纷案由发生竞合时,应当先查明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涉及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还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关系,前者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应适用合同纠纷部分的案由,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面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让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后者即因物权设立、权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应适用物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担保物权纠纷。

    第四,“物权纠纷”案由项下有特别规定。首先,只涉及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种类型)确认之诉的,直接用“物权确认纠纷”案由项下的三个具体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用益物权确认纠纷、担保物权确认纠纷。其次,在涉及侵害物权纠纷案由确定时,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只涉及“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一种物权请求权或债权请求权,则适用“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六种第三级案由(33-38);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物权请求权或债权请求权,则按照所保护的权利种类,分别适用“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各种物权类型纠纷)。《案由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此类情况应确定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并列案由;为避免案由冗长,有三个以上并列案由时,不应再列并列案由,而用它们共同指向的一个较大案由进行概况;同理,其他类似情况也应如此。

    二、掌握确定案由的方法和步骤。

    确定案由的基本方法是:首先找到大案由—→类案由—→种案由—→微案由,由大到小一级一级地选定。确定案由尽可能找到匹配的微案由,找不到微案由的用种案由,依次向前推选定匹配案由。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在《案由规定》的第十部分,共54个第三级案由和6个第四级案由,比较简单,按图索骥即可找到相应案由,不用展述。下面就一般常规案件案由确定的具体方法和步骤进行展开。

    第一步,确定第一级案由。运用民法理论对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予以识别,找到相应的第一级案由(大案由),大案由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有二到三个,一般情况下是一个,顶多是三个。

    第二步,确定最终案由。分二种情况:

    1、若只有一个第一级案由,则找到对应的第二级、第三级直至第四级案由;确定第一级案由后,也有可能有二到三个第二级案由,此时就要运用上述的特别规定选定第三级案由,找到第三级案由后,若有第四级案由,则可简易择定。

    2、若有多个第一级案由,也是按上述特别规定择定一个第一级案由,然后按上述方法择定匹配案由。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1、按照“民商合一”的原则,案由规定不区分民事和商事,统一适用。

    2、每一个民事案件都能从案由规定中找到匹配的案由,只是案由大小不同而而已,切忌主观臆定。同时,书写案由要规范,不能随意改动字、词。

    3、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4、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

    5、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相应变更案件案由。

    6、对于案由名称中出现顿号(即“、”)的部分案由(选择性案由),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的案由,不应直接将该案由全部引用。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应根据侵害的具体人格权益来确定相应的案由;如“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由,应当根据具体侵害对象来确定相应的案由。

    

    

责任编辑:宋刚强    

文章出处:台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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