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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违法并不必然导致国家赔偿
当前,由于地方和国家建设需要大开发,征用土地拆迁补偿纠纷大量涌现,一些组织和个人为了非法获得国家补偿,未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取得规划许可、准建许可而在城市、市郊或预计规划征用的土地范围内大肆建筑,由于走法定程序繁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一审诉讼——二审诉讼——执行,如果相对人走完救济程序则约二年。部分行政机关“拖不起”,经过查实为违法建筑后,绕过程序直接拆除违法建筑,导致如此纠纷发生,而此类违法行政行为是否导致国家赔偿?

  笔者认为,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和履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损害结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者构成行政赔偿的要件。即被损利益合法才能获得行政赔偿。行政机关查证困难,导致“无主”违法建筑增多。行政人员调查取证时,邻近民众不了解情况或不愿提供主人信息,正在建筑、守护的人员或建设完工在雇人员常不愿透露信息,直至强拆时主人才出面,造成送达、通知、教育艰难,拆违延误。行政机关时有在夜晚或节假日突然袭击,不待限期到即行强拆,意在乘相对人不备。现实中相对人在预知将被强拆后,往往采取聚众甚至暴力阻拦等抗法措施,大大增加行政机关拆违困难和成本,因此,加强对公民的守法教育,营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将减少行政机关的违法拆违行为。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拆违作了严格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即相对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待复议、诉讼生效才能强拆。一般而言,只要相对人不能提供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等审批手续的即为违法建筑。由于认定准确率高,鉴于我国当前违法建筑泛滥的实际,没必要设置四个法定程序,设置行政决定和另一审查程序应能保证相对人维权需要。建议设置拆违案件行政一审终审制或弃除行政复议程序,也可参照法律一些类似规定,如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和执行异议的案件办理期间不中止原裁判执行,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强拆违,以减少行政机关以违制违,确保及时有效拆违,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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