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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征求公众意见不得少于30天

本报北京5月16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天上午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表示,将于9月1日起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实施前后,在保障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方面,将不断推出一些配套性措施。

根据条例规定,公众参与贯穿了重大行政决策的全过程,公民可以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条例对公众参与方式包括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决策后评估制度中,把公众意见反映大的、比较多的,作为启动开展后评估的三种情况之一。特别是重大行政决策如果涉及到特定群体利益时,还要求听取有关特定群体包括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的意见,在方式上这次规定是比较具体明确的。

在听取公众意见的具体程序要求上,条例作出具体规定,决策草案的文本和说明都要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原则上不能少于30天,并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媒体和渠道,让公众了解掌握。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还要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针对过去有些听证会“走过场”的问题,条例对参加听证会代表的广泛性,都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在对于公众意见的研究处理上,条例规定了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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