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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摘:民事诉讼标的理论与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之间的张力

我们知道,民事诉讼由两大要素构成,一为主观要素,即当事人;二为客观要素,即诉讼标的。所谓诉讼标的,乃是指当事人讼争的对象,也是法院裁判的对象。诉讼标的在民事诉讼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中均居于核心地位。所谓核心地位,是指诉讼标的既然是当事人讼争的对象,也就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攻击与防御的核心;又诉讼标的既然是法院裁判的对象,就不仅决定着法院裁判的范围,也是确定民事诉讼的主管与管辖、诉的变更与追加、当事人的主张是否构成客观的诉的合并、当事人的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以及既判力客观范围的主要依据。在诉讼中,若当事人主张的诉讼标的有所变化,则构成诉的变更;若当事人追加新的诉讼标的,则构成诉的追加;若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存在复数的诉讼标的,则构成客观的诉的合并;若当事人所提起的前后两诉或者在不同的法院分别提起的诉讼具有相同的诉讼标的,则构成重复起诉,而重复起诉乃是民事诉讼制度以及原理所禁止的;在判决确定后,其既判力及于何种客观的范围,在怎样的范围内禁止当事人再行争讼,同时禁止法院再行裁判,均需依据本案裁判的诉讼标的为何来确定。换言之,通常而言,既判力客观范围与诉讼标的范围一致,因此,诉讼标的就成为判断既判力客观范围的依据。诉讼标的如此重要,以至于诉讼标的本身的识别标准也成为学界研究的问题,然而诉讼标的理论的变迁史显示,正是在诉讼标的识别标准问题上,体现了程序法的外在张力。


最早在罗马法时期,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尚未分离,作为诉讼标的的诉权既有程序含义,也有实体含义,因此,尚未体现出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的张力。至德国继受罗马法时期,诉权概念中的实体含义脱离诉权,作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独立存在,并成为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诉讼标的与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之间的张力开始显现。体现这一张力的,就是请求权竞合与诉讼标的之识别之间的紧张关系。本来在罗马法上也有诉权竞合问题,但是因为诉权本身兼具实体与程序的双重含义,所以诉权竞合并未导致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的紧张关系。而在请求权概念产生之后并在早期私权保障目的论下成为民事诉讼标的时,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竞合就导致了诉讼标的识别的困难。因为将请求权作为诉讼标的,意味着一个请求权构成一个诉讼标的,复数的请求权构成复数的诉讼标的。然而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是一个生活事件,经不同的实体法律评价而形成复数的请求权,这些请求权的目的又存在交叉或重合的关系。在此情形下,若仍旧以请求权作为诉讼标的,就会使一个实质上的争议分裂为不同的请求权下的复数的争议,可能会引起重复诉讼,然而程序法上却又无法依重复诉讼的法理予以禁止。因为不同的请求权构成不同的诉讼标的,所以其中一个请求权经历过诉讼,并不影响另一个请求权继续经历诉讼。如此不仅可能导致实质上的重复诉讼,还有可能导致当事人获得重复救济,从而背离实体法的目的。此外,在消极确认之诉中,当事人所主张的乃是不存在实体法上的某种法律关系,因此,传统诉讼标的理论无法回答消极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为何。由此,程序法上的诉讼标的法理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以及法律关系法理之间,张力凸显。可是实体法却对程序法理少有顾及,因此,诉讼标的法理与请求权法理之间的张力,在最初没有导致请求权概念与理论的变迁,而是导致了诉讼标的概念与理论的变迁。之后德国学者罗森贝克提出二分肢说的诉讼标的理论,根据这一理论,不是根据请求权的个数,而是以争议事实和诉的声明两个要素相结合来判断诉讼标的的个数。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因为事实只有一个,诉的声明也只有一个,所以构成一个诉讼标的,因此,也就避免了重复诉讼的问题。然而在票据法上的请求权与原因关系上的请求权相互竞合的时候,由于票据法上的请求权源自票据签发的事实,而原因关系上的请求权则源自像签订合同之类的民法上的事实,所以虽然诉的声明相同,但事实却不相同,因此,在遭遇此一形态的请求权竞合时,二分肢说也无法避免重复诉讼的问题。又在婚姻无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婚姻无效的事由分别有四种情形:(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这四种情形之任何一种均可构成独立的婚姻无效事由,可能某一种婚姻无效事由单独存在,也可能多种婚姻无效事由同时存在。又依《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能够证明夫妻感情不和而主张离婚的事由也有多种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依二分肢说的观点,当事人若同时主张若干婚姻无效或者离婚事由,将会构成客观的诉的合并;若当事人将婚姻无效或离婚事由分割开来先后起诉,又不构成重复诉讼。因此,诉讼标的法理和实体法理之间,张力依旧,实质上是程序法出于效率价值的要求所追求的一次性解决纠纷的目标,与实体法周全保护当事人实体利益的目标之间存在张力。为此,诉讼法学理上又发展出一分肢说的诉讼标的观,主张仅以当事人诉的声明作为识别诉讼标的的要素,据此,在婚姻无效之诉或离婚之诉中,即使当事人有数个婚姻无效或离婚事由,但是诉的声明仅有一个,诉讼标的仍为一个,当事人需将事实审言辞辩论结束之前所发生的全部婚姻无效或离婚事由一并提出,否则将丧失再行主张的机会,而对婚姻无效或离婚事由的一并主张,也不构成客观的诉的合并。当然,在事实审言辞辩论终结后发生的事由,当事人在事实审言辞辩论终结前不可能主张,因此,在本诉未能判决婚姻无效或者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嗣后再行起诉主张。此种一分肢说的诉讼标的观,实际上不仅适用于婚姻诉讼,在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合同之诉以及确认专利权无效之诉等可能存在多个事由支持一个共同的诉的声明的情形下,均有相同的一次性解决纷争的效果。然而在金钱与种类物之诉中,仅依诉的声明有时候又难以识别不同的诉讼标的。换言之,一分肢说固然有促进纷争一次性解决的功效,但是在面对请求给付金钱与种类物的实体法律关系时,却又存在缺陷。实际上之后程序法上又出现过若干诉讼标的理论,各个都有缺陷。例如,其中的新实体法说,认为传统所谓请求权竞合情形,当事人只有一个损害,也只能获得一次救济,因此,当事人实质上只享有一个请求权,所竞合的乃是请求权的基础,也就是各个支撑请求权的不同的法律规范。然而在此理论中,诉讼标的固然只有一个,但是适用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当救济却不相同,有时候在诉讼时效、证明责任以及法院管辖上也不相同。且当事人若先主张一请求权基础,再变更为另一请求权基础,依此诉讼标的观,并不构成诉的变更,但是却在实质上改变了当事人攻击防御的重心,有难以制止诉讼上突袭之虞。因此,新实体法说的诉讼标的观,虽然满足了程序法上一次性解决纷争的要求,但是却使司法裁判丧失可预测性,进而减损实体法律规范稳定国民行为预期的功能。以上诉讼标的理论变迁及各理论利弊并存的现状,都意味着程序法上的诉讼标的法理,与实体法上的法律关系法理之间,始终存在某种程度的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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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司法的困惑:程序法的双重张力》P216-220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6月出版。


内容简介:图书内容简介' 司法程序拥有三重功能。第一重功能也是司法程序最为基本的功能,就是通过庭审的展开,发现事实与寻找规范的功能。司法程序的第二重功能,是吸收或者平复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不满情绪的功能。司法程序的最后一重功能,也就是法律规范所普遍具有的功能,就是为当事人和国民提供行为预期的功能。 然而现实的困境时,司法程序未能完美实现其功能。这既有程序法自身的原因,也有程序法之外的原因。本书以此为切入点,深入阐述,揭示这一困境并提出建设性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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