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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竹溪县委员会工作制度
(2012年2月14日政协竹溪县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推进政协竹溪县委员会(下称县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使县政协更好地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全县跨越式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会 议
    第一条 政协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参会人员为全体委员。会议邀请县委、县人大、县人民政府、县人武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领导出席。未担任县政协委员的上级政协委员,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局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县政协机关科级以上干部,乡镇政协联络处主任列席会议。会议内容主要是:听取和审议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列席县人大全体会议;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以大会发言、分组讨论、专题协商、会议视察、提交提案等形式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中心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协商讨论我县的大政方针政策以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以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会议由专人记录。参会人员为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不是常委的政协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科级干部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乡镇政协联络处主任和其他代表人士参加,具体人员由主席会议决定。会议内容主要是:审议县政协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商讨论我县重大方针政策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问题的说明或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重要建议案、调研报告、视察报告及提案。
    第三条  党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党组书记可以决定增加或减少党组会议次数,提前或推迟党组会议时间。会议由专人记录。参会人员为县政协党组成员。会议内容主要是: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市、县委的重要决定、决议;研究班子思想、作风和廉政建设;讨论须向县委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进行党内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研究调整党组成员分工和政协机关人事任免事项;审议县政协机关重大经费开支等重要行政事务;党组书记认为应由党组研究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条  主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参会人员为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专人记录。决定事项由办公室根据需要及时处理。会议内容主要是:传达学习全国、省、市政协的重要决议、决定以及省、市、县委有关会议精神;审议县政协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报告及重要活动方案;研究安排政协工作、委员活动等事项;听取有关部门及县政协办公室、专门委员会工作汇报;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建议和建议案;主席认为需经主席会议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办公室、专门委员会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由秘书长主持。会议由专人记录。参会人员为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必要时可邀请分管机关的副主席参加。会议内容主要是: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上级政协的决议、决定;传达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和政协党组会议精神;研究承办党组会议、主席会议交办的各项任务;研究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研究专门委员会的调研、视察等事项;研究机关行政事务;研究需请示政协党组、主席会议审议批准的有关事项;秘书长认为应由机关办、委联席会议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会议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确定召开。会议由专人记录。参会人员为全体机关干部职工。会议内容主要是: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传达贯彻上级有关会议和党组会议,主席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和通报机关工作和开展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章  领导活动
    第七条  县委统一安排的活动,办公室要及时通知主席、副主席参加;主席、副主席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活动的,要反馈给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以便及时与县委办公室协调沟通。
    第八条  县委、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议或开展活动,邀请县政协副主席参加的,原则上由对口联系该工作或部门的副主席参加;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由秘书长报告主席,协调其他副主席参加。
    第九条  上级政协领导或兄弟县市政协主席、副主席来溪调研、视察、考察和指导工作,由主席或工作对口的副主席陪同,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调研视察的配合和协调;若有特殊情况副主席不能参与陪同,由秘书长报告主席协调其他副主席陪同。上级或兄弟县市政协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来溪考察工作,由办公室或对口专门委员会负责协调、接待和陪同。
    第十条  县政协主席、副主席原则上不参加部门和单位及社会团体邀请出席的庆典活动;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参加的重大庆典活动,按照安排参加。   
    第十一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因公、因私出县,必须按以下程序履行请假手续:主席外出,必须书面向县委书记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副主席外出一周内,必须向主席请假,超过一周的,必须书面向县委书记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秘书长外出,必须向主席和机关值班副主席请假并向县委办公室报告,经批准后方可。主席、副主席在县内开展工作、参加活动,应告知秘书长,以便办公室更好地掌握情况,做好协调工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因公外出,必须向分管主席报告并告知秘书长,以便工作协调。凡县委有明文规定的按县委文件办理。
第三章  外出考察      
    第十二条  县政协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外出考察,应本着务实、有效、节约的原则,制定考察计划,明确考察目的和内容。
    第十三条  上级政协组织的外出学习考察,应事先报经分管主席同意,并报经主席批准后按通知要求参加;机关组织的外出学习考察,事先应有工作计划,有具体时间安排和经费预算,然后按照管理权限,向分管副主席汇报,经分管副主席同意,报主席批准后方可外出。外出学习考察结束后,要形成考察报告。
第四章  专题调研
    第十四条  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中心和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2至3个重点调研课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召开常委会议进行协商,提出有较高质量的建议案或调研报告,供县委、县政府决策参考。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要求,每年要参与、指导、督促委员各界别小组开展1—2次调研视察活动。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专题调研的选题由主席会议确定后,列入常务委员会和相关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并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组织实施常务委员会调研课题的负责人及牵头专门委员会由主席会议根据课题内容确定,调研组成员根据需要安排政协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各专门委员会和委员界别小组调研课题由专门委员会或委员各界别小组自行安排完成。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专题调研报告由调研组负责人组织人员草拟,经调研组讨论后,报主席会议、常委会议协商通过,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以县政协委员会文件形式报送县委、县政府。各专门委员会和委员各界别小组调研报告由分管主席签发报送。
第五章  联系与合作
    第十八条  加强与县工商联、各人民团体的联系。不定期召开县政协各参加单位联席会议,传达上级有关精神和通报县政协工作情况;及时邀请他们参加县政协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
    第十九条  加强对乡镇政协联络处、县直委员活动组及界别小组的联系与指导。建立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联系制度,不定期深入乡镇、县直单位了解情况。加强乡镇政协联络处、县直委员活动组和界别小组的相互交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乡镇政协联络处、县直委员活动组及界别小组座谈会,互相交流经验。  
    第二十条  加强与县直单位对口联系。各专门委员会每年与对口部门召开1至2次协商座谈会,通报情况,交流信息,促进工作。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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