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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常见法律问题

一、股东出资与股东资格的关系

不能仅以股东瑕疵出资而否认股东的股东资格;不能仅以未被股东名册所记载,主张收回出资或不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出资人虽未签署公司章程,但已经按照发起人协议或投资协议实际出资,并被工商登记记载为股东,出资人不得主张不具有股东资格及要求收回出资;出资人按照发起人协议或投资协议向公司出资后,未签署公司章程,其出资额亦未构成公司注册资本的组成部分,出资人依法不具有股东资格,可以向公司要求收回出资及相应利息。

二、委托持股合同的效力

隐名股东通过委托持股方式投资公司,可能是因为其不愿或不能以股东身份作为名义股东,也可能是为了逃避法律规定。因此,认定委托持股合同的效力应重点审查委托持股合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委托持股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委托持股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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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持股协议无效,利润分配

如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委托投资合同无效,且显名股东持有的股权价值高于实际投资额,在显名股东愿意继续持有股权的情况下,隐名股东可以请求显名股东向其返还投资款,并根据其实际投资情况以及显名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情况对股权收益在双方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如果显名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股权或者拒绝继续持有股权的,则可以以拍卖、变卖显名股东持有的股权所得向隐名股东返还投资款,其余款项恨据隐名股东的实际投资情况、显名股东参与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的情况在双方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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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合同无效,且显名股东持有的股权价值低于实际投资,挂名股东愿怠继续持有股权的,隐名股东有权请求显名股东向其返还现有股权的等值价款备显名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股权或者拒绝继续持有股权的,则可以以拍卖、变卖显名股东持有的投资企业股权所得向隐名股东返还投资款。

隐名股东请求显名股东赔偿损失的,通常应当根据显名股东对合同无效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大小认定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具体赔偿数额。

四、股权转让未变更登记,又另行处分股权的处理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如该处分已经办理股权转让、质押登记,且第三人为善意,则受让股东无权主张该处分股权行为无效。对于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有权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并请求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五、律师办理股东资格纠纷需注意事项

就股东是否享有股东资格,律师应注意审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情况、出资证明书以及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因素。

如果存在隐名投资的问题,还应注意进一步审查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其他股东对委托持股关系是否知道并认可、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参加经营管理并行使股东权利、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委托持股关系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在上述审查的基础上,律师需进一步考虑权利义务的相对方以及责任主体。通常而言,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来源:法律审判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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