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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条件


01

免征&暂免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包括寺,庙,宫,观,教堂)、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生产核系列产品的厂矿,为照顾其特殊情况,除生活区、办公区用地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外,其他用地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

    火电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 水源用地以及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的照顾;

    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可以比照《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予以免税;

    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3年期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大资产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回收的房地产指已办理过户手续,资产公司取得产权证明的房地产。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地产,纳税确有困难的,依照有关法规办理减免);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

    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包括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企业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油气长输管线用地);

    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02

减半&减征


    原房管部门代管的私房,落实政策后,有些私房产权已归还给房主,但由于各种原因,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并且住户仍是按照房管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确定的租金标准向房主缴纳租金。对这类房屋用地,房主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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