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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鉴定应该如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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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程主旨是跨学科知识学习,洞悉造价争议背后的法律逻辑,掌握处理造价争议的法律思维。

工程质量鉴定应该如何申请?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总所)建设工程
业务部合伙人律师

案例:合同约定选用A产品,施工方使用B产品,已交工验收但到诉讼阶段才发现,开始法院认为保修期已过,不同意我们提反诉并申请鉴定,后我们说服法院认为这属于“合同履行问题”而非“质量问题”,法院最后同意反诉请求但是又找不到鉴定机构(鉴定两种防火卷帘门属于不同产品)。我们遍寻本地鉴定机构,没有一家可以做。我们初步理解不属于“造价”范围,应该还是属于“工程质量”鉴定范围,不知道对不对?请教各位有谁知道哪家鉴定机构做工程材质差异鉴定较好?

解答:这是一个典型的关于工程质量的问题。《民法典》第781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的合同中约定使用A产品,施工方实际使用的却是B产品,显然不符合工程的质量要求。这是典型的施工方没有按图施工的违约行为,可以适用《民法典》第781条的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减少报酬。至于能否要求施工单位承担修理或重做的违约责任,由于防火密闭门大多是和建筑框架整体浇筑完成的,重做的履约成本会非常高,所以可以判断是属于履约不能的情形,因此只能通过减少支付报酬等其他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从提问中的反诉请求来看,造价咨询单位只需要对两种防火卷帘门进行市场询价,再把价差提交给法院即可。至于如何认定两种防火卷帘门是不同产品,无论是通过肉眼观察还是通过产品合格证等文件内容对比,都应该是比较容易区分的。

简单梳理下关于鉴定机构的知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中,为满足环境损害诉讼需要,加强环境发展、环境保护和环境修复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目前,需要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只有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以及环境损害鉴定四类,其他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都不需要通过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

2020年最新的《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第6条规定,对明确属于从事“四类外”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坚决注销登记;对已登记的“四类外”鉴定机构中所从事的鉴定业务确属“四大类”鉴定类别的,依法变更登记。除了“四大类”外其他的鉴定机构,司法部门是不予登记的。

2010年,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备案结果的通知》中,根据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管理的通知》(黑建质[2009]11号)的文件要求,经各市(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推荐,并经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考察,全省26家鉴定机构达到了(黑建质[2009]11号)的文件要求,现予以备案。后2015年取消了备案,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的通知》中,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2014年3号令),按照“多取消、审一次、真备案”的原则,省政府确定了我厅32项行政审批事项。我厅经研究决定,从发文之日起取消对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事项。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名册,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要求,随机选择和委托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人民法院会有自己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这与司法部门的登记名册不同,属于法院内部自用的名册。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实行对外委托名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专业机构、专家名册》(以下简称《名册》)的编制和对入册专业机构、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协调。人民法院的对外委托名册制度可以方便法院的管理,在需要鉴定时能够及时选择合适的鉴定机构。作为社会上的造价咨询机构应该争取能被纳入到法院的名册当中。当然最高院的规定中也明确了,如果法院名册上的鉴定机构无法完成需要的鉴定工作,法院也可以在社会上寻找名册以外的鉴定机构来完成鉴定工作。

质量鉴定的鉴定机构不属于依法需要登记的“四大类”鉴定机构,如果法院名册中也没有合适的鉴定机构,那么只能从社会上选择其他合适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个案例主要是关于造价扣减的问题,因此需要的其实就是造价咨询机构所做的市场询价结果,选择一家做造价咨询的机构就可以完成了。

……

好啦,以上就是今天的案例分析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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