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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后因无故未到庭被按撤回仲裁处理的,能否再次申请仲裁和起诉?高院:驳回!

案情简介

2018813日,左冷盟于入职万泉河公司,从事电工工作。2018821日,左冷盟在工作中受伤,被送到医院治疗。治疗期间,左冷盟自行支付部分治疗费1170.4元。经惠州市惠阳区人社局认定,左冷盟此次所受伤害为工伤;经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未达等级,生活自理障碍未达等级,确认停工留薪期为2018821日至2018921日。2018926日,万泉河公司辞退了左冷盟并作出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因医疗费等劳动争议,左冷盟向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受理后定于2019117日下午15时公开开庭审理,但由于左冷盟自身原因未能到庭,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惠阳劳人仲案字(2018745号《仲裁决定书》,对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后,左冷盟再次申请仲裁,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惠阳劳人仲案字(201902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

随后,左冷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一、判令万泉河公司向左冷盟支付医疗费1170.4元;二、判令万泉河公司向左冷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5500元;三、判令万泉河公司向左冷盟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合计38716元;四、本案诉讼费由万泉河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

本案中,虽然左冷盟已向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劳动仲裁,但因左冷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决定。后左冷盟仍以同一仲裁请求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现左冷盟向本院提起诉讼,因左冷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仲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因仲裁委对左冷盟的仲裁请求未作实体裁决,左冷盟的请求属于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的前置程序,故左冷盟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左冷盟的起诉。

二审法院

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35点规定因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后,申请人又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通知,申请人不服该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仲裁委受理上诉人仲裁申请后,定于2019117日下午15时公开开庭审理,现上诉人认为其有病,未能及时到庭,但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上诉人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一审法院认为因仲裁委对上诉人的仲裁请求未作实体裁决,上诉人的请求属于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的前置程序不妥,应予纠正,虽然一审法院上述论述不妥,但认定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仲裁,处理结果正确。故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再审法院

一审、二审法院查明,本案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申请人左冷盟的仲裁申请后,定于2019117日下午15时公开开庭审理,左冷盟主张因病未能及时到庭,但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一、二审法院认定左冷盟属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按照自动撤回仲裁处理后,该当事人又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因左冷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左冷盟不服该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一、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左冷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裁定驳回起诉和上诉并无不当。故左冷盟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裁定如下:驳回左冷盟的再审申请。

参考文献

(2019)粤民申13307号民事裁定书

(2019)13民终3934号民事裁定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按照自动撤回仲裁处理后,该当事人又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编者注

针对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后,于仲裁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而被仲裁委按自动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情况,当事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不再予以受理,但当事人可以凭仲裁委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法院是否进行实体审理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地域差异,本案例发生在广东,一审、二审和再审均裁定驳回起诉,未进行实体审理。另经检索发现,在天津市同样有诸多类似广东的判例,当事人仲裁未到庭被按撤诉处理,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起诉,不再进行实体审理。但在北京,面对同类情形,法院正常仍会进行实体审理,不会由于当事人仲裁期间未到庭而直接剥夺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相比较而言,北京似乎更加重视实体权利的保护。但由此也引发了一些问题,譬如部分当事人为了规避实践中仲裁审理期限过长的问题,于仲裁开庭时故意不到庭,进而让仲裁委作出按撤诉处理的决定,然后再次申请仲裁并凭仲裁委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去法院立案。该行为其实是利用了北京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保护劳动者实体权利的倾向,但间接损害了仲裁机构的权威,对仲裁前置程序也是一种破坏。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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