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一裁终局相关问题解读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大量的小额和标准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得到解决,不用拖延至诉讼阶段,从而有效缩短劳动争议处理时间,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一裁终局由此设立。本期将通过问答形式为大家进行劳动仲裁中一裁终局相关问题的解读。
问题1:什么是劳动仲裁中的一裁终局?其适用范围为何?
一裁终局制度是指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裁终局的适用情形有以下两种: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以上海为例,最低工资标准为2590元,则如果裁决的金额低于31080元,即为终局。
问题2:劳动者不服一裁终局案件的裁决提起诉讼的期限是多久?
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别提醒:一裁终局是针对用人单位做出的,如劳动者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用人单位不得提起诉讼,自裁决作出后对用人单位立即生效,除满足特殊情形用人单位可诉请撤销裁决,详见下一问。
法条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问题3:用人单位不服一裁终局案件的裁决可诉请撤销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4:一裁终局裁决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亦申请撤销裁决时,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问题5:一裁终局裁决后劳动者申请执行,而用人单位申请撤销时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问题6:一裁终局裁决被法院撤销后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一裁终局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双方均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需再经过前置仲裁程序。
问题7: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怎么办?
如符合一裁终局的条件,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劳动者如符合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问题8: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怎么办?
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双方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即双方均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诉讼。
问题9:“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是以仲裁裁决为准,还是以劳动者申请的数额为准?
应当以仲裁裁决的数额为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问题的回复(发布日期:2015.01.26),当劳动者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工伤医疗费或者赔偿金,申请仲裁的数额与仲裁裁决的数额不一致的,应当以仲裁裁决的数额为准。问题10:双倍工资中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部分是否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
以上海地区为例,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发布日期:2010.12.01)第三部分第二条,对于双倍工资中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可按赔偿金看待,属于一裁终局的处理范围。
问题11: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是否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
以上海地区为例,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发布日期:2010.12.01)第三部分第三条,该经济补偿如在一裁终局标的额范围内的,可通过一裁终局的途径解决。
例外情形:如案情比较复杂,涉及商业秘密、保密义务等内容的审查以及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发生争议的,通过一裁终局方式处理不利查明案件事实的,该经济补偿争议不宜通过一裁终局途径解决。
问题12:替代通知期工资是否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
以上海地区为例,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发布日
以上海地区为例,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发布日期:2010.12.01)第三部分第四条,替代通知期工资系劳动者享有的期限利益,具有经济补偿的性质,属于一裁终局的处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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