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认定程序:
一、企业(单位)申请程序:
1 、市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发生员工伤(亡)事故后,在30日内提交书面报告,并领取《工伤认定申请书》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办理工伤认定应向人社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2)工伤事故发生情况的书面报告;(3)《工伤认定申请书》;( 4)员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5)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等);(6)伤(亡)人员初次治疗的诊断书、病历原件及复印件;(7)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8)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上下班交通事故的);(9)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2、人社部门在收齐以上材料后,决定案件受理并进行调查取证,并在受理之日起60天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二、个人申请程序:
1、用人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事故报告及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员工本人或亲属必须在1年内,向属地参保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须携以下材料:
(1)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2)《工伤认定申请书》;(3)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工卡);(4)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如实叙述事故发生经过);(5)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交通事故的);(7)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8)受伤员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属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2、人社部门收齐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符合受理范围的,正式向用人单位发出《举证通知》。在收齐工伤认定所需的材料后,经调查取证及核实60天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3、受伤员工或伤者亲属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范围的,或受伤超过1年申报的,人社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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