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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们!合同有效期的问题你还搞不明白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了!

合同是我们生活中最常见的,小到超市买菜,大到购买的房子、汽车等大物件,都是一种合同,有些属于即时履行完毕的,有些需要在合同内约定有效期。其实说白了,合同有效期就是合同生效和失效的时间。具体分析的话存在的问题就比较多,比如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到期后,合同是否继续有效等问题值得我们分析。

一、合同有效期的效力如何

合同有效期也就是合同生效、失效的起止时间,根据《民法典》相关法条规定,合同是否生效以及合同效力可以附期限,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有效期的起止时间也就是合同的生效日期,期限届满的时候就是合同生效;约定的合同有效期截止的某天就是合同的终止日期,到时合同失效。

这时候就需要区分合同成立时的情况,如果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始成立时即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毕竟民法就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内容不违反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一般都应当认定为有效。

大多数人都会问,关于合同有效期截止日期到期后,合同是否自动失效或者终止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表述严谨,合同终止这个词其实表述的不严谨,严谨的表述应为债权债务终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债权债务终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当事人债务已经履行;

2、当事人之间债务相互抵销;

3、双方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在实践中,“合同有效期”的约定常见于房屋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委托合同及技术许可合同中,此类合同有一个特点就是继续性合同,也就是一次性不能完结的合同。

需要注意的就是,在一时性合同中,合同有效期届满,合同能否自动终止的问题。如果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迟迟未履行,等到合同有效期届满时,未履行一方的当事人能否主张合同终止?

当事人双方均已履行主要义务,但附随义务未履行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合同有效期届满,当事人能否主张合同终止而拒绝履行附随义务?

在上述问题中,如果按照民法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的话,终止合同将导致当事人一方敢到不公平,不利于正常交易的按时进行,破坏秩序规则。

如果不严格按照民法合同意思自治原则进行的话,则审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会比较大,也不至于居中裁判的公正性。因此,在订立合同时,我们应当尽量避免在一时性合同中约定合同有效期。

综上所述,合同有效期属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约定的起始日期有效,结尾日期并不一定导致合同失效。

二、合同失效

上面我们提到并不一定导致合同失效,其实关于合同失效,我们有必要进行说明。在相关法律中,前面使用“终止”一词,后面使用“失效”一词,但规定“合同失效”的唯有一条法律,其余条文均未出现“合同失效”这个词语,但“合同失效”和“合同终止”所产生的的法律后果基本相同,故“合同失效”与“合同终止”为同一法律概念,在理论和实务界均认为“合同终止”的表述更严谨,更符合立法者的整体思路。

需要说明的是,合同终止后,并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虽然合同终止,但按照双方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自治,双方都明白未结算的依然需要结算完毕。

不仅如此,在实践中,有些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合同一方当事人也可能表述为“合同失效”,但此处的合同失效应为合同无效而非合同终止,如果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自始是没有法律拘束力的。

三、合同有效期条款的替代条款

刚才我们详细分析了合同生效、失效及有限期的问题,接下来我们说一下合同有效期是否有替代条款。其实从专业角度来看,约定合同有效期其实没有很大的意义,反而极易产生争议,鉴于此,我们可以按照规定用其他条款来代替。比如:

1、附生效期限条款,按照常理来说,一般的合同签订之日即为生效之日,但是在实践中为了提前锁定合作或者交易机会,当事人之间会提前签约,并约定到某个时间节点合同生效;

2、合同期限条款,比如房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以租赁期限代替合同有效期的约定,这样的话法律关系更加清晰;

3、合同按照双方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即受法律保护,各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依照约定按时履行即可,不能无缘无故随意终止合同;

其次,当事人履行完毕,合同自然无效。其实大可不必约定合同有效期。

四、合同的履行期限

在这里要着重说一下,合同有效期并不同于合同的履行期限。合同有效期条款是涉及整个合同的权利义务的有效期限;

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是指合同某项具体义务的履行期限,如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起止时间,到租期的最后一天就是承租人必须要搬离的,如果不按时搬离,出租人可以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其实,合同的有效期是否约定不是很重要,但履行期是必须要约定明确的,之后履行期约定详尽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合同附条件终止

比如刚才我们提到的房屋租赁合同,截止到租房的最后一天,承租人主动按时搬离,合同自动终止。但实践中也有一些合同,若当事人不确定合同是否履行或者终止,也就是将来可能会发生不确定的事情,这个时候可以约定合同附条件终止,以期限来确定这个可能发生条件的概率,这个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合理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如下意见:

第一,合同有效期条款没有必要,可用其他相关条款代替;

第二,合同失效即为合同终止,并非合同无效,而合同终止,依然会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第三,若合同约定了合同有效期条款,则该条款可能无效,当事人以此为由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合同确需终止的,建议明确合同终止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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