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有三名股东(甲乙丙),甲乙合计持股1%,丙持股99%。
甲乙觉得丙不地道,损人利己,于是召开股东会,决定把丙“踢出”公司(取消丙的股东资格);丙自然是不同意的。于是,甲乙拿着没有丙签字的股东会决议,去工商局做变更登记。
工商局办事员会说什么呢?
“你俩不会是傻子吧?!”
“你俩持股才1%,这股东会决议无效的。”
“必须有丙的签字才能办变更登记,要求就是这样。”
“去法院?持股1%,法院会承认这份决议有效?没有用的。”
结果?我想大家也猜到了,法院最终判决该股东会决议有效。
小巴今天就来分享这一真实案例:持股1%小股东如何将持股 99% 大股东除名。
案情回顾
2009 年 3 月,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万禹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 万元,股东为宋余祥、高标。
2012 年 8 月,万禹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同意增资至1亿元;吸收新股东杭州豪旭贸易有限公司(简称“豪旭公司”);增资后的股东出资情况为:宋余祥 60 万元(持股 0.6% )、高标 40 万元(持股 0.4% )、豪旭公司 9900 万元(持股 99% )。
2012 年 9 月,豪旭公司将9900 万元汇入万禹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证明。三日后,豪旭公司又将增资款 9900 万元从万禹公司账户中转出。
2013年12月,万禹公司向豪旭公司邮寄“催告返还抽逃出资函”,要求其3日内返还全部抽逃出资,否则,万禹公司将依法召开股东会会议,解除其股东资格;未果。
2014年3月,股东宋余祥、高标召开股东会,决议将大股东豪旭公司除名。豪旭公司对上述股东会决议不认可。于是,股东宋余祥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有效。
法院判决
详情请参照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61号),此处不再赘述法律分析。
二审法院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 17 条有关股东除名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对拒不出资的股东予以除名的,该股东对该表决事项不具有表决权。最终确认,持股1%小股东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有效。
打脸工商局
小股东的权益也是不容侵犯的。
如果遇到大股东抽逃出资、出资未到位的情况,小股东应积极运用除名权利,在股东会做出股东除名决议后,及时前往工商做变更登记:减资或者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正如开篇的小故事,如果工商局不给变更或者设置障碍,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确认股东会决议效力(和正文所述一样);或者,向法院起诉工商局,以行政诉讼解决工商局不予登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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