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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论坛 | 沈田丰:化腐朽为神奇——谈公司破产重整的奥妙

编者按:

“备豫不虞,为国常道”。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事关国家安全、发展安全、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是党的十九大报告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的三大攻坚战的重要战役,必须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


6月23日,国浩律师事务所联合北京大学法学院、蓝迪国际智库在北京大学成功举办主题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法治思维和法律服务”的第四届“国浩法治论坛”。期间,嘉宾云集,高朋满座,来自全国各地的400余位专业人士各界人士齐聚北大燕园,纵论重大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可谓精彩纷呈,亮点频现。今天,我们为您推出杭州市律师协会会长沈田丰在本次论坛上的演讲,敬请关注。

化腐朽为神奇——谈公司破产重整的奥妙

沈田丰

(2018年6月23日在国浩法治论坛上)

各位嘉宾:


大家下午好!


前面几位演讲嘉宾的演讲内容主要是围绕着如何防范金融风险展开的,那如果金融风险出现了,该怎么办?就应该是想办法去化解。接下来,我想就风险出现以后如何化腐朽为神奇与大家分享一下我的体会。这项工作似乎是从事资产管理或者重整业务的人士应该去做的事情,跟律师工作关系不大。但实际上,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律师可以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用新角度看破产重整

我理解,律师的公司法业务分为两个方向。如果公司经营得好,律师可以为其提供包括上市、融资等相关的法律服务;反之,如果公司经营状况糟糕,资不抵债,面临破产,那么就需要律师帮其料理后事。无论一个客户经营得好或是不好,律师都能找到业务机会。我相信,当一个行业无论是在经济形势好的时候还是不好的时候,都能提供客户需要的服务,那么这个行业应该是一个成熟的行业了。


某种程度上,当一个公司破产案件的时候,它已经颠覆了所有公司理论的假设基础。破产的时候,公司其实已经无法运行下去了,所以基于公司持续经营的一切假设到此结束了。公司持续经营条件下所确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会计分期、折旧、摊销等全部的假设都失去了存在的前提。一切原有的核算评价公司的方法等全部被颠覆了。


一旦遇到公司的破产,我们会发现该公司治理问题几乎可以成为所有的典型的反面教材,一个公司的破产可以归纳出许多的现象与原因,但归根结底——病根都在公司的治理上。很多人认为公司破产是行业或者经济形势等问题导致的公司破产,但最终来看是,一定是该公司的治理出现问题。所以,作为律师,需要帮助公司建立合规的公司治理是解决与防范企业危机的不二法门。


如何帮助公司从破产的危机中获得重生?如果律师服务的是公司上市,那律师有相当部分的工作内容是可以复制拷贝的,但是律师在服务破产案件尤其是制定重整计划的时候,几乎每一个重整计划都是难以复制的,这是什么原因呢?托尔斯泰讲过“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不同”我想,原因也就在此。每一个破产公司的重整方案用的全部是非常规的手段,几乎全都是量身定制的。从社会价值来看,即使一个公司破产、经营失败了,也一定有其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部分,只不过从不同角度去看,结论会有所不同。对普通人来讲是垃圾,对于有慧眼的人来讲,可能就是宝贝。所以,发现破产公司的人们没有发现的价值,这对律师而言,是一种业务上极其艰巨的挑战。


要使破产公司的资产发挥出更好的价值,这要从社会价值、资源有效利用着眼,而非具体的破产企业的资产与债权的纠葛。目前为止,所有进入破产程序的上市公司中,几乎没有一家是被清算的。为什么?因为上市公司有股票,即便公司破产,股票以及上市地位还是值钱的。所以,上市公司破产过程中,最终最值钱的是我们平时认为一钱不值的股票(公司股权)。律师要做的是,把最不值钱的东西想办法变成最值钱的,或者能够挖掘出其中最富价值的部分。

二、用新思维看公司破产重整

要能发现常人不值钱的东西存在的最有价值的部分,那一定需要律师用新思维看公司破产重整。


一是刚刚提到的,最不值钱的是最值钱的。就是需要律师用慧眼去识别、发现一个穷困到破产的公司,它还有什么没有被发现的富有价值的内容。


二是羊毛出在狗身上,可能很多情况下不能仅仅就某块资产去谈,可能还需要去反向或从另一角度去思考某块资产、某个平台所产生的附加价值。


三是化腐朽为神奇。律师应以一种创新的思维去看待这个神奇,同时运用知识、经验、智慧和不同的眼光去观察濒临破产的企业,这样才能在重整案件里挖掘出企业的真正价值。


四是创新很重要。考虑方案可行性时,要运用创新的思维。用一堆烂苹果做出超级水果拼盘,这一切需要放开你的固有的思想束缚。


五是世界上真的有救世主吗?一定有,在公司的破产重整中,这个救世主有可能就是重组方。

三、重整计划起草考虑的因素 

律师在起草重整计划中需考虑的因素是什么?如果是上市公司,可考虑股票的价值,这个现在来看比较容易,可以通过借壳来达到价值的重现。如果是非上市公司,由于股权变现不易,股权价值不高,那可能更多地关注资产业务包括固定资产如房屋、土地、机器设备亦或是知识产权等其他业务的价值。如果在重整过程中已经有了明确的重组方,那律师应该尽可能为其量身定制重整计划。有人可能会说,这似乎有些不公平?但假若没有重组方这个救世主,那么破产重整要达到理想的目标是非常困难的。

四、重整计划起草注意要点

通常来说,重整计划起草的时候要考虑债权结构、资产业务状况。此外,律师还要确保整个重整计划的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平等对待每一个债权人,并从最有利于公司重整成功的实施的角度去考虑重整计划。换言之,重整成功以后,该重整计划对债权人、对公司是最佳的。

五、有关重整方案的原理

前面已经说过,破产公司的重整计划几乎都是量身定制的,很难完全复制。在重整计划中,因为大多数债权人并不具备专业知识,只是偶然牵涉其中,才成为某一个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以,我们不要寄希望于债权人会理性地对待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方案。这种情况下,律师制定重整计划需要提供专业人士的对重整计划的分析意见和建议,这有利于债权人去分析和评判。最终的重整方案应当是让债权人充分了解债务人的资产与负债情况及行业趋势的情况下,由债权人共同作出的。重整方案的通过是一个公众选择过程,程序公平了,相信绝大多数的债权人能作出正确的选择,这也是一个民主社会的基本原则。

六、案例分享 

下面,我通过两个案例来具体谈谈如何通过重整计划实现化腐朽为神奇。


第一个案例是南望集团的重整计划。南望集团是非上市公司,具备较高的业务价值,有潜在的重组方。那么如何去做这个方案?我们考虑按照普通债权的清偿率,对于债权人的债权进行减债,原股东的股权结构调整为选择债权转为股权的债权人,这改变公司利益的最终归属。因为不是上市公司,且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在公司里面的所有权益已经归零了,应把股权结构调整为选择成为股东的债权人,让他们成为这个公司的股东。因为这家公司业务价值较高,而且还拥有两块土地,到现在,当时选择转为股权的债权,通过房屋、土地以及知识产权的增值,基本上获得了不错的收益。这个就是用时间换空间的方法。


还有一个案例是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计划。华源是上市公司,股东债权清偿率几乎为零,这家公司的股本非常大,应采用什么方式解决?如果普通债权人得不到任何债权补偿,那他们就不愿意投票通过重整方案,公司清算的结果是无论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公司的全体股东都是利益最小化,怎么办?这家上市公司是一家破产企业,股票价值是零,如果公司重整并恢复上市,那股票还是会有价值的。重整方案中让公司股东让渡了一个理论上没有价值但重整成功可以有价值的股票,用于对债权人偿债,某种程度上讲是公司股东们为了让重整方案通过,以让渡部分股票的方式购买债权人们的投票权,让债权人最终成为股东,使得债权人与公司股东利益捆绑在一起,共同一起去寻找重组方。由于华源的总股本比较大,而股本越大,能参与重组的潜在投资者就少,所以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来参与公司的重整,就需要原股东按同比例缩股,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未来潜在的重组方(借壳方)不是活雷锋,愿意用自己公司的利润为债权人与破产公司的股东创造价值,所以,为了重组方能获得上市公司的增值的利益,公司的原股东通过预留上市公司股份让渡给重组方的方式使重组方可从企业重整中获得利益。最终这个重整方案获得通过。这家公司后来被一家房地产公司借壳。此次公司借壳上市成功后,所有债权人、原股东、重组方的资产都实现增值,真是皆大欢喜。

七、上市公司破产案件重整要点

总结一下,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案件里,如果涉及到上市公司,几乎都是在股份、股票上做文章,虽然重整前股票不值钱,但是如果重整成功,可能有公司来借壳,股票价值将上升,也就是把腐朽变为神奇。深有同感的是,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几乎全部的希望都寄托于重组方的借壳上,只要有救世主“重组方”,股票转让价格、资产注入、债权减少等方法都可以考虑。债权清偿的方法是完全可以创新,换言之,将对原股东无任何价值的股票转让给债权人用以债权清偿,可能让债权人、重组方与公司成为利益共同体,然后实现公司的重组上市,最终实现利益最大化。


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因违规信息披露而引起监管部门的处罚,这可能会导致股东的赔偿诉讼,这对于上市公司重整过程中,也是一项额外的成本。

八、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特殊性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信息披露,包括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内幕人员股票买卖限制。


二是要约收购的豁免。


三是重大资产重组(借壳)。


四是重组方的实力与注入资产的盈利能力(符合产业政策,及其他的审批)。

九、上市公司破产案件的难点

目前,在上市公司破产案件里,重整与借壳的关系、虚假陈述的引发股东赔偿责任、破产重整收益所产生的税收负担等方面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此外,由于上市公司涉及到公众股东,这使得调整出资人变得很困难,也不太不可能得到全部出资人的同意。还有,上市公司里重整中还会遇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所需承担的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赔偿责任,也是在重整案件中需要研究的课题。


由于时间关系我就介绍这些,谢谢大家。

(本文为沈田丰律师在第四届“国浩法治论坛”——“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法治思维和法律服务”上的演讲。)

(主办方代表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揭梅律师向沈田丰律师颁发演讲纪念圆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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