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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此次河南高院成为被告与当年最高法院败诉有何异同?

阿呆按:

河南省高院多年前的一份司法鉴定,让朱晓娟抚养了被拐卖的“盼盼”20多年。后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抚养了20多年的“盼盼“并非其亲生儿子。朱晓娟一怒之下,将河南省高院告上法庭,索赔295万元,其中经济损失195万元,精神损失100万元,“对方只认可精神损失,说给我10万元,没谈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个案子。

作为被告,河南省高院积极应诉,也是一个积极的表现。上世纪八十年代,最高法院因建宿舍楼侵害隔壁居民楼采光权而被告上法院并最终败诉,从而拆除了第三层居住楼。当时最高法院的院长是郑天翔。

而从法理上讲,高级法院以此种理由和方式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则更值得关注、探讨与欣喜。——毕竟,前者是法院作为纯粹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被诉,而此番河南高院则是一定程度上行使公权力(司法鉴定非完全意义上的公权力行为,相当意义上属法院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当而承担可能的赔偿责任。如何科学区分人民法院行为的属性及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与方式,是件有意义的事情。——年初小崔与员外郎事件备受关注时,阿呆写过一篇小文章进行探讨,一并附在后面。

附:

吕良彪|人民法院成为被告问题研究

阿呆说法 发布于2019-01-06 00:19:55

阅读数:94万+

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法官向当事人道歉

其一,人民法院(含最高人民法院)完全可能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

人民法院作为独立法人机构,除却依法行使审判权,同时也必然是民事主体,在订立并履行民商事合同或是发生民事侵权过程中,完全可能承担民事责任。例如采购了相关办公用品、建办公楼或宿舍楼过程中,法院完全可能构成违约。在相邻权纠纷、法院基础设施或其他管理不善(如法院办公楼所摆设花盆落下砸伤路人)都可能构成侵权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实际上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最高法院就因建宿舍楼侵害隔壁居民楼采光权而被告上法院并最终败诉,从而拆除了第三层居住楼。当时最高法院的院长是郑天翔。

其二,人民法院因错误或不当行使职权造成公民人身、财产损失时,有可能通过司法、准司法程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刑事冤案、错误强制措施而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时,也需要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至于枉法裁判问题,则是通过依法二审、再审纠正错误判决,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必要查处。典型者如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法官、江西高院副院长胡淑珠法官、内蒙古高院副院长赵建平等,都曾在相关冤案昭雪后向原审被告人或其家属鞠躬道歉并告知其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至于小崔此番所指最高法院对其进行诽谤一事,可以明确的是最高法院此项行为属于履行职责不当之行为,且对小崔也造成了事实上的侵害。根据“有权利则必应有救济,有过错则必须承担责任”基本法律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理应对小崔赔礼道歉,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必要追究。至于通过法院系统自查自纠还是检察、监察机构介入,则需要根据事件查明情况通过适当程序进行。

来源:阿呆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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