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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一张图告诉你,庭前会议是个什么会议

有一种会议叫作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制度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结合几年的司法实践, 2017年12月27日,最高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以进一步完善庭前会议确保法庭集中持续审理,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

本人对《规程》从提起庭前会议的情形、提起主体、主持人、参加主体等十个方面对庭前会议进行总结,一图胜千言,话不多说,直接看图。

(点击查看大图更清晰哦)

庭前会议主要解决的是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问题,而不进入实质性审查,因此,庭前会议不要求被告人必须到场,庭前会议的召开地点、流程也不像正式庭审那样严格。但是对于辩护人来讲对庭前会议千万不能掉以轻心,庭前会议作为开庭的前置,和正式庭审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甚至在某种意义上比庭审更加重要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从《规程》上看,原则上只是就程序问题进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不进入案件的实质审查,但是《规程》第十九条规定“庭前会议中,对于控辩双方决定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展示有关证据,听取控辩双方对在案证据的意见,梳理存在争议的证据。对于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材料,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这样就使庭前会议可以摄入案情,对案件可以进行实质审查。法院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简化庭审,主要解决有争议的证据。而在实践中百分之八十被告人不出席庭前会议,这就意味着被告人的质证全部由辩护人承担。假如,公诉人在正式庭审举证的时候会把有些问题证据迅速略过,而把相关的责任推到了律师身上,说辩护律师在庭前会议中已经对这些证据给予认可,以至于在庭审时不需要详细出示,这样就加大了辩护律师诉讼责任和职业风险。

其次,庭前会议与正式庭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庭前会议上控辩审的所有发言均记录在案,除此之外庭审结束后还应当制作庭审报告,说明庭前会议的基本情况、与审判相关的问题的处理结果、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以及就相关事项达成的一致意见等。《规程》规定,对“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在庭审中反悔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庭一般不再进行处理”。一旦辩护律师在庭前会议中达成一致意见就不能再反悔。

所以,这就要求辩护人应当在召开庭前会议前听取被告人对程序问题及证据的质证意见,并做好会见笔录,防止诉讼结果不理想时当事人倒打一耙这一点特别重要!

庭前会议是控辩审三方的博弈。对法官来讲,就是要保证庭审能够顺利的开完,把握案情、把控全局。对检察官来讲,他想知道辩护律师的辩护策略和辩护理由,以有所准备。对辩方来讲,熟悉庭前会议规则,趋利避害,使自己的辩护工作效益最大化,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

现在,你知道庭前会议是个什么样的会议了吧!

作者简介

赵鹏绩(事业合伙人)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法学学士,现为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银正道刑事辩护团队主办律师,主要业务方向为经济类及职务犯罪刑事案件,代理过多起标的额巨大的经济类案件和有重大影响的职务类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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