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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苑·动态 | 第五届北京大学商法圆桌论坛顺利举办

2020年12月5日,第五届北京大学商法圆桌论坛在北京大学中关新园科学报告厅顺利召开。本次论坛以“制定商法典:与企业界对话——全面消除公司法对企业经营的障碍”为主题,并同时分设了“公司设立/境内外投融资中的法律障碍”、“公司治理运营中的法律障碍”、“公司法对国有企业的调整”、“公司纠纷处理维度的公司法改革建议”四个单元议题。

论坛主要邀请了企业界代表和公司法实务界专家与谈,以“直面问题、挑战痛处、纯讲干货”为原则,畅所欲言现行公司法对企业经营的障碍。论坛同时邀请了部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学术界代表来回应、解答实务界的困惑,以期达成公司法修改中的各界共识,推动我国商事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第一单元  大会致辞与主旨演讲

第一单元是大会致辞与主旨演讲环节,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主持。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叶静漪教授首先作欢迎致辞,她先介绍了本论坛的基本情况并代表北京大学及北京大学法学院向参与本次论坛的专家学者们表示由衷的感谢。她提出,公司法具体修订如何鼓励企业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如何促进企业经营市场的活力,这些问题的解决对我国实现“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至关重要,希望这次论坛可以为公司法修改贡献智识,助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预祝本次商法圆桌论坛能够成功举办。

在主旨演讲环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总经理徐明,常州国家高新区副区长王丹,上海期货交易所一级专家吴庆宝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依次发表演讲。徐明总经理提出,公司法应该引入公众公司的概念,我国公司法目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划分不能反映我国公司经营及司法监管的现状。王丹副区长提出,从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来看,我国法律制度的调整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公司法修改应进一步减少行政管理对商事主体的要求,同时维护商事制度的道德底线。吴庆宝专家提出,公司法修改应关注市场参与主体的规范化,证券交易所应实施公司化改造,公司法与证券法、破产法、信托法等法律规范应该无缝衔接。林文学庭长提出,公司法修改要进一步关注公司对外担保的问题和债务人破产时担保债务停止计息的问题。

第二单元  公司设立/境内外投融资中的法律障碍

本单元主要讨论公司在设立/境内外投融资过程中所遇到的与公司法相关的法律障碍,侧重建言便利公司设立投融资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类型(外国公司认可)、资本出资类型、营业范围(主业管制)、特定领域的投资者资格、公司住所、公司名称、公司融资等方面的管制措施。讨论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慈蕴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庭长蒋太仁主持。

自由讨论中,中国再保险集团法务总监曹顺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法律部处长刘春瑞,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裁韦俊民,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与合规部副部长严波,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涉外事务律师倪钰昊,中智行科技有限公司法务及对外关系副总裁裴颖,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唐黎明,浙商银行总行首席法务顾问张元,苏州金螳螂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法务总监赵卫中,北京金山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务高级总监刘文娜,千湖资智 (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裁袁坚,北京达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志华先后就政府是否要替城投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加速到期问题、商事主体登记内容是否应向公众免费提供、一人公司两权不分离状态的合作风险、不同规模企业名称利益的差异化保护、公司住所的巨大经济价值、公司变更登记的实践困难问题作了发言。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院长丁勇和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鹏对上述发言进行评议。丁勇教授提出,实践中的问题很多,但是我们应该思考这些问题是否需要在公司法中加以规定,实践中的很多问题其实都跟公司法设计的公司分类和治理结构有关。宋鹏副教授提出,金融创新的背后可能会带来很多制度性成本,在公司法修改中应该充分考量金融产品的治理机制。

第三单元  公司治理运营中的法律障碍

本部分主要讨论公司法中有关公司治理的各种制度障碍,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设置及权利配置,董事、监事、高管的义务及责任。讨论由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周林彬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主持。

自由讨论中,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高级律师姜斌,中国通用技术集团人力资源部部长闫立兵,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支持中心纠纷分部副经理韩枫,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刘江,先正达集团董事、法律总监周虹,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总经理赵晓海,工信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研究室副主任陈全思,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曹黎明,中技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熊炯,湖南财信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风控合规部总经理李龙兵,山东通用航空产业协会监事长郭金霞先后就独立董事的外部化和监事会的内部化问题,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的效率问题,国企战略决策受制监管的问题,新技术新业态发展导致企业的信息封闭性和风险外部性问题,上市公司董监高职能与责任匹配问题,公司法与劳动法衔接问题,金融监管司法化和金融司法监管化问题,公司法修改后的法律普及问题作了发言。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曹兴权、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琳就上述发言进行评议。曹兴权教授提出,我们需要明确公司法的底线,在修改时注重增加任意性规则并考虑引入公司示范章程。徐琳副教授提出,公司法修改中应注意明确国有企业的概念,同时也要考虑数据产权的界定和规范。

第四单元  公司法对国有企业的调整 

本部分主要讨论公司法修改中如何调整国有公司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国有公司的定义、公司法与国有资产法的协调、国有公司的治理特殊性、国有公司的利润分配规制、信息披露规制、治理国有资产流失的特别措施等。讨论由吉林大学教授徐卫东和国资委法规局处长周艺燕主持。

自由讨论中,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公司治理部副主任刘彦沣,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李志刚,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法律部处长刘春瑞,中国电建集团法律与风险管理部处长时建厅,中国人保资产办公室负责人胡凌斌,先正达集团董事、法律总监周虹,中国通用技术集团人力资源部部长闫立兵,北京一轻控股总法律顾问王劲雨,陕国投信托内控与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周威,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高级律师姜斌,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曹黎明,中技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熊炯,中智行科技有限公司法务及对外关系副总裁裴颖,法治日报、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秘书辛红,北京教授加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于志敏先后就公司法中有关国有企业的改革,国有企业党建在公司治理中的切入问题,国有资产监管问题以及突出国有企业问题的特殊性提出了相关看法和意见。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侯东德、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夏小雄、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李辉就上述发言进行评议。侯东德教授提出,应当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一视同仁,但在公司运行和权利配置上要尊重国有公司的特殊性。夏小雄副研究员提出,对于国有企业的立法定位、体系安排等问题要尊重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尤其是体系安排应当符合现代公司治理的逻辑。李辉讲师提出,应当注重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同时明确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是尊重和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利益。

第五单元  公司纠纷处理维度的公司法改革建议  

本部分主要侧重重从仲裁、司法以及非讼公司纠纷处理维度,建言公司法的改革。讨论内容可及于投融资、公司治理、公司财务、并购重组、清算解散等方方面面可能需要改革的公司法制度。本部分由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石少侠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章恒筑主持。

自由讨论中,北京仲裁委员会处长张皓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庭长蒋太仁,ICC CHINA副主席尤勇,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钱海峰,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亓琳,北京市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文德,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华芳,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保生,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孙敬泽,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付希业, Fieldfisher China合伙人裴虹博,新加坡艾伦格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冯璞,内蒙古彦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继英,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支持中心纠纷分部副经理韩枫,先后就优先清算权,刺破公司面纱,章程的可仲裁性,投融资纠纷中股权回购以及公司对外担保等问题作了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建伟、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樊纪伟就上述发言进行评议。李建伟教授提出,公司法中第16、20条和民法典170条都是我们实务中最重要、最混乱的问题,我们需要设计一个制度群来集中规制,公司法需要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角度来修改,让企业家安心做生意。樊纪伟副院长提出,宏观层面,公司法应为处理公司纠纷设置专章规则;微观层面,股东代表诉讼是否要跟随《证券法》进一步放宽限制,这需要考虑是否会引起滥诉的问题。

第六单元

总结  

本部分由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侯东德主持,由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傅穹、西南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曹兴权发表了总结。

傅穹教授总结到本次会议通过对话有四项共识:第一公司法改革是面向公开市场的改革;第二公司法改革是应对企业经营的法律需求;第三国有企业规范的重要性;第四面向仲裁司法的公司法。公司法改革要有四个标准,可预期、可看懂、可操作、可衔接。希望我们所有人,无论企业界、学界、律师、仲裁员、法官都共同努力,让公司法更加完善。

曹兴权教授总结到,为中国制定公司法,要体现中国元素,要关注中小企业的参与度。中国的公司法应该要服务中小企业,应该要以有限公司为中心。公司法改革要对实践中的各种问题进行理论性的检讨,讨论这些问题是不是常态化问题,是不是法学问题进而思考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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