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8月19日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中制定的干部任免权限
1978年8月1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其中关于军队干部职务的任免权限如下:
一,军长、军政委及其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由中央军委主席任免;
二,副军长、军副政委、军司令部参谋长、军政治部主任、师长、师政委及其相当职务的干部,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任免;
三,副师长、师副政委、师司令部参谋长、师政治部主任、团长、团政委及其相当职务的干部,由军区或相当于军区级单位任免(兵团级单位任免团长、团政委及其相当职务的干部);
四,副团长、团副政委、团司令部参谋长、团政治部主任、营长、营政治教导员及其相当职务的干部,由军或相当于军级单位任免;
五,副营长、营副政治教导员、连长、连政治指导员及其相当职务的干部,由师或相当于师级单位任免;
六,排长及其相当职务的干部,由团或相当于团级单位任免;
第三至六款所列干部职务的任免,由党委决定后,以党委名义公布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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