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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是惰政突破法律滥用权力的骄横

【网友评论】

蒙蒙烟雨楼:赞一个。我不是教师,我只为家长代言。我只希望我的孩子能得到专业的辅导,希望孩子的学习成绩能最大化得到提高。我的想法很简单,在当前应试教育的体制下,我们别无选择,只要对孩子学习有帮助,我都会尽力去做。

宝贝乔登:做为家长,我也顶你,我还是希望孩子可以找到专业的老师辅导,这样一封杀,孩子怎么办!

Popeve:现在社会就有这么个现象,有些煞笔开口就是,教师上课不好好教,回家拉学生来补课,这些煞笔说这些话之前到底对真相了解多少?真无知!

【正文内容】

我自己虽然是个教师,但是从来没有做过家教,也没有想将来做家教。可是我又是一个父亲,我需要在职的老师帮我的孩子做家教。社会上的家教,价格虽便宜,质量却不敢恭维,我的孩子读高中,从初二起,我辅导时就感觉吃力,只能求助于专业的任课老师,每年暑假,我都要针对他薄弱的学科送他去老师家补习,所以对这个禁令做了一些的思考。欢迎板砖口水一起来!

社会需要家教帮助学生补习,很多学生因学业不够理想,升学的压力很大,好的家教可以有效地帮助孩子提高学业成绩,所以家教市场蓬勃发展。在职老师作为经验最丰富的专业人员却被教育主管部门的一纸禁令排除在外,(个别辅导不属有偿家教,所以权贵的孩子可以继续被辅导,普通百姓的孩子却失去了这些专业人员指导的机会。)

在职教师为什么不能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有偿家教?

这些禁令大致来源于以下两条:

1.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 )第十五规定“加强教师管理,严禁公办、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规范高等学校教师兼职兼薪。”

2.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五条“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奇怪的是,中国的法律中,却从来没有禁止专业人员在业余时间兼职的规定。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法律所允许的,所以医院没有禁止医生在业余时间给病人看病,收取报酬,企业也没有禁止员工在不损害企业利益的情况下利用职业技能业余兼职。

在职教师作为一种专业人员,并不高人一等,也不低人一等,不应当享受“特别”的国民待遇。业余时间从事兼职,这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如果在职教师下班后在马路上给人擦皮鞋挣点收入,教育主管部门是否应当干预呢?当然,教师挣点兼职收入肯定会选择自己最擅长的工作,职业技能是最有效的。在这里,教师业余时间是选择擦皮鞋还是选择家教,也是公民的权利,只要不影响自己的本职工作,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他人无权对此说三道四。

那么国务院与教育部剥夺教师利用专业技能从事兼职的权利,依据在哪里?

当前,确有部分教师利欲熏心,利用职务的便利,胁迫学生参加自己的课外补习班,这才是最让社会痛恨的丑恶行为。这种行为错在利用职务便利,错在滥用职权而不是错在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凭劳动付出获取收入。

我们不能因为粮田里有杂草就一把火把杂草和粮食一起一烧了之,也不能因为有人用菜刀砍人就禁止公民拥有菜刀。任何事物都有它利弊的两面,作为管理者,应当通过合法的规则制定及落实切实的管理措施,抑制有害的方面,实现利益最大化,弊端最小化,而不能因为有弊就因噎废食一禁了之,更不应为了平息舆论压力和避免管理上的麻烦就采取简单粗暴的侵犯弱势下属利益的管理措施。

放开和规范在职教师兼职家教可以带来很多好处:

1.正当的家教是有利于学生的学业水平提高的,并不属于危害社会的行业。与其让在职教师偷偷摸摸做家教,禁而不止,不如索性放开,让其阳光操作,政府依法监管,相应收取营业税和所得税。

2.名师开办家教,家长自然趋之若鹜,价格不菲。业务不精的虽价格低廉却无人问津。教师若想在家教市场立足,必定要先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在本职工作中做出成绩,搏得名气。这种自发的需要比校长的训导有效得多,可以促进教师成长。虽然这种成长是利益驱使,却使得校内校外的学生同时收益,何乐而不为?通过自由竞争,淘汰劣质家教,会让我们的孩子得到更好的校外辅导。

3.因为严禁,在职教师不愿收学生辅导了,为了得到心仪的老师的帮助,家长只好托关系讲人情。碍于种种关系请托,老师不得已收下了学生,家长付出的报酬也必定相应增加,社会家教也会因在职教师家教的实际价格增高而相应提高价格,增加了家长的负担。相反,在职教师这种优质资源进入家教市场,当供给大于需求时,可以促使价格相应降低,减轻家长的负担。

4.教师可以通过家教提高收入水平。教师收入高了,才能更有成就感,成为具有吸引力的职业,才会有更多的优秀人才愿意投身教育事业,才能让我们的子孙享受到更好的教育。

正常的家教与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当利益的家教,常常很难区分,令主管部门不甚其扰,因此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禁止”。可是禁令在消灭了不当家教的同时也斩断了所有普通老百姓想获取优质家教的途径,相应也侵犯了在职教师利用专业技能兼职获取更多收入的权利。这种禁令在出台前有没有询问过把孩子送到家教的这部分家长的意见?这种剥夺教师正当兼职权利的禁令,于法何据?于理何凭?

面对困难,积极的人永远是办法比困难多,消极的人永远是借口比办法多。

教育主管部门针对当前部分教师的不法行为,应当积极干预,制定规则,对正当与不法区别对待,在打击不当谋利的教师的同时还应当保护正当的家教需求与供给。比如可以建立兼职家教在职教师报告备查制度,对不报告的和不如实报告的严肃查处。

当然,制定规则和派人查处,是一项极费脑力同时费体力、人力却不能讨好上级和舆论的工作,所以骄横的权力这时选择了最简单粗暴的“严禁”。这是教育主管部门为减少自己的麻烦而利用权力粗暴压迫侵犯体制内教师权益的惰政,是教育管理部门以滥用权力抑制教师滥用权力的骄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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