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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交易行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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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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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
期货交易所出台了针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指引,明确了对异常交易的定义,规定了对客户及会员的处罚措施。为防止由于异常交易行为导致投资者受到处罚,以下行为将被视为异常交易,请您悉知并严格防范:
1自成交行为:客户单日自成交5次以上(含本数,包括关联账户之间的互相成交)。
2日内过度交易行为:股指期货客户单日在所有合约开仓量超过500手,单个客户在不同公司开户的其开仓数量合并计算。
3频繁报撤单行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笔数500笔以上,但因套利指令由系统派生且被自动撤销的定单不计算在内。
4大额报撤单行为:中金所规定,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100次,且单笔撤单量达到或者超过交易所规定的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80%;上海期货交易所规定,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大额撤单次数超过50次(含50次),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达到300手以上(含300手);大连商品交易所规定,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400次,且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超过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80%;郑州商品交易所规定,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每笔撤单量500手以上且撤单笔数10笔以上。
5关联帐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的规定。其中,股指期货单个合约上的合并持仓超过100手。
6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客户利用对倒、对敲等手段交易,造成交割月合约价格异常波动幅度达到该合约停板幅度20%以上,影响该合约交割结算价。
7盗码交易行为:客户盗取他人交易密码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并转移资金。
8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自然人客户在交割月前一月最后一个交易日闭市时仍保留该交割月份持仓。
如果累计两次发生以上行为,公司将关闭您的交易权限。
此外,客户不得利用移仓、分仓、对敲等手段,规避交易所的持仓限制,超量持仓,控制或企图控制市场价格,影响市场秩序;不得利用几个不同交易账户通过对敲等手段,影响市场价格,转移资金或者谋取不当利益;不得以洗钱为目的,在不活跃合约上,通过对敲,自买自卖制造价差,进行资金转移。同时,您在持仓较小的不活跃月份上进行交易时应慎重,防止造成该合约价格的大幅波动。
请您在日常交易过程中,规范交易行为,防止以上情况出现,希望您给予理解,积极配合,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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