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无讼案例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小白楼103室,法定代表人周×。

诉讼代表人周×,男,1948年10月11日出生,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辩护人韩玉娥,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1,女,1955年12月28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有限公司经理、股东。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5月9日被羁押,同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薛敏,北京市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2,女,1986年7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5月9日被羁押,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4)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北京×有限公司、被告人张×1、张×2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北京×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周×及辩护人韩玉娥,被告人张×1及其辩护人薛敏,被告人张×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3月至7月间,被告单位北京×有限公司经理被告人张×1伙同被告人张×2在本市海淀区中发电子市场1057号柜台等地,让北京中东江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泰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为北京×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29367.85元,并将上述发票用于实际抵扣应缴税款。2013年5月9日,被告人张×1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张×1带领民警将被告人张×2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有限公司、被告人张×1、张×2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请本院对上述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依法惩处。

被告单位北京×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周×、被告人张×1、张×2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实质性异议。被告单位北京×有限公司的辩护人韩玉娥发表辩护意见认为,被告单位犯罪数额不大,且在事后积极补缴了全部税款及滞纳金,该企业经营规模小,人员少,经营状况不佳,提请法庭免予罚金处罚。被告人张×1的辩护人薛敏发表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张×1系初犯,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被告单位已补缴了全部税款及滞纳金,具有悔罪表现提请法庭对其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1作为被告单位北京×有限公司经理,为本单位利益,于2011年3月至7月间,伙同被告人张×2在本市海淀区中发电子市场1057号柜台等地,让北京中东江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泰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为北京×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29367.85元,并将上述发票用于实际抵扣应缴税款。2013年5月9日,被告人张×1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张×1带领民警将被告人张×2抓获。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收集和调取的被告人张×1、张×2的供述,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周×的陈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存根,申报表,对账单,进账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出具的证明、失控发票协查结果通知书,房山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身份证明等证据材料。

经当庭质证,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周×、被告人张×1、张×2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未提出实质性异议。同时,辩护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增值税纳税申请表等资料、自查报告表、补缴滞纳金明细计算表等证据材料,证明被告单位补缴了相关税款及滞纳金。公诉人对辩方提交的证据未予确认。

针对上述质证意见,法庭认为,控方提交的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相互印证,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张×1和被告人张×2违反国家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北京×有限公司、被告人张×1、张×2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1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且被告人张×1、张×2到案后及在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本院对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并对张×1、张×2适用缓刑。辩护人的部分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请免除被告单位罚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北京×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1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张×2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覃波

人民陪审员张红

人民陪审员杜秀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姜楠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给领导看看:真实业务第三方开票定为虚开且负责人被判刑
通过电商虚开专票八十余万,公司经理被判六年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十大无罪辩点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票不构成损失一审无期徒刑二审改判15年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例
【刑事案例萃取】福建省泉州市松苑锦涤实业有限公司等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虚开增值税专用...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