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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弥尔·涂尔干|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

(节选自《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爱弥尔·涂尔干著)
一般来说,我们在那些力求对宗教做出合理解释的理论家们那里,最先会看到一个对应于某个确定对象的观念体系。这个对象可以通过许多种方式被构想为自然、无限、不可知、理想等等。但是它们的差别并不很大。在任何情况 下,概念和信仰都被看作是宗教的基本要素。至于仪式,依照这种观点来看,则不过是这些内心状态的外部转达,是偶然的和物质的;只有内心状态才具有原本的价值。这种看法如此普遍,以至于以宗教为主题的争论往往转变成了这样一个问题:宗教是否可以将自身与科学相协调?换言之,在科学知识之旁,是否还存在着宗教所独有的另一种思想形式?
然而,信仰者们却不以为然。他们置身于宗教生活之中,对宗教具有直接而又真切的感受,他们会说,上述看法并不符合他们的日常体验。事实上,他们所感受到的宗教的真实功能,并不是宗教可以使我们思考问题,可以去丰富我们的知识,也不是在我们所掌握的科学概念之外再添加某些与之起源不同、性质不同的东西。
相反,宗教的功能就是促使我们去行动,帮助我们生活下去。通过与神的沟通,信仰者不仅能够看到非信仰者所忽视的新的真实,而且他也更加坚强了。他感到自己更有力,不仅可以经受生活的考验,而且也能够战胜困难。仿佛他已经超脱于尘世的不幸之上,因为他已经超脱了他作为普通人的状况;他相信自己已经从邪恶中获救,而无论他是用什么样的形式来构想邪恶的。在任何信条中,第一条都是要坚信信仰可致获救。
然而,人们却很难发现,这种简单的观念为何会产生如此的效力。事实上,观念只是我们自身的一个部分,那么它所赋予我们的力量怎么能够高于我们天生具有的力量呢?不论观念多么富有感染力,它都不能在我们的天性上增加什么东西;它仅仅能够释放我们内在的动力,既不能增加这些动力,也不能减少这些动力。如果仅仅说某个对象值得我们去热爱、去追求,那么这并不会使我们感到自己更加有力;除非这个对象能将超出我们平时能够控制的能量释放出来,除非我们通过某种方式能够使这些能量进入到我们的身体里,并能同我们的内心生活结合起来,这种情况才会必然产生。正因为如此,我们仅仅意识到它们还不够,我们还必须进入它们的作用范围之内,使自己处在最能感受到它们的影响的位置;简言之,我们必须有所行动,必须在我们感到需要重新获得这种影响的时候,不断重复这些行动。
由此出发,我们就能看到构成膜拜的有规律的重复行动是如何获得重要地位的了。实际上,无论是谁,只要他真正参与了宗教生活,就会很清楚膜拜给他带来的欢乐、内心的平和、安宁和热烈等等印象。对信仰者来说,这些印象便是他的信仰的经验证明。膜拜并非只是能够把信仰向外转达出来的记号系统;而是能够把信仰周期性地生产和再生产出来的手段的集合。不管膜拜在于身体力行,还是在于精神活动,它总是行之有效的。
我们的整个研究都基于这样的假设:在任何时代,信仰者的一致情感都不可能出于纯粹的幻觉。和一位近来的信仰辩护者一样,我们也承认这些宗教信仰是建立在特殊经验之上的,从某个角度来说,这种经验作为证明,其价值丝毫不比科学实验的价值低,虽然两者截然不同。同样,我们也认为“知其果实,便知其木”这一事实,尽管这种经验也确有其特定基础一一顺便提一句,难道会有毫无根据的经验吗?我们也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作为宗教经验之基础的实在与信仰者的观念在客观上是完全一致的。不同的时代中,人们构想观念的方式有很大的不同,这个事实足以证明任何一个概念都无法把宗教经验充分地表达出来。即使科学家作为一条公理来宣称,我们所感受到的热和光对应于同一个客观原因,他也不会得出结论认为我们所感觉到的东西就是这个样子的。与之相似,即使虔信者所感受到的印象不带任何想象的色彩,那它们也绝对不是什么特异的直觉,我们没有理由相信,印象对其对象性质的说明会比普通感觉对物体及其属性的说明更有道理。为了澄清这个对象究竟是由什么东西构成的,我们必须对它进行考察和推理,就好像是用科学和概念的世界来代替感觉观念的世界一样。
的确,这就是我们所致力的工作,我们已经看到,这种神话以各种不同形式加以表现的实在,这种构成宗教经验的各种自成一类的感觉的绝对而永恒的客观原因,其实就是社会。我们已表明,在信仰者进行膜拜的时候,这个实在是怎样产生道德力,怎样使他说得自己找到了避难所,受到了庇护者和保护人的支持的。
是社会把人提升起来,使他超越了自身:换言之,是社会造就了人。因为造就了人的乃是由智力财产的总体所构成的文明,而文明则是社会的产品。这就解释了膜拜在所有宗教中都占有着最显要地位的原因,而不论它可能是什么宗教。因为社会只有在发挥作用时才能让人们感受到它的影响,但是,构成社会的个体如果没有聚集起来,没有采取共同行动,社会也就无法发挥作用。只有通过共同行动,社会才能意识到自身的存在,赢得自身的地位,因而至关重要的是一种积极的合作。我们已经确认,正是因为有了这些外部活动,集体观念和集体情感才有可能产生,集体行动正是这种意识和情感的象征。行动在宗教生活中占有主导地位,只因为社会是宗教的起源。
在为了证明这种观点所举出的所有理由之外,这里我们再加上最后一条理由,它就是我们整个工作所得出的结论。我们在研究进程中已经确立了这样的事实:思想的基本范畴,因而也包括科学的基本范畴都起源于宗教。同样,我们也已经看到,巫术以及发端于巫术的各种进程也都有着相同的起源。另一方面,我们早就知道,直到相当晚的时期,随着历史的演进,道德和法律的规范才与各种仪式规定区别开来。
总而言之,可以说几乎所有重大的社会制度都起源于宗教。“既然集体生活的这些重要方面都可以被看作是宗教生活的各种不同方面,那么很显然,宗教生活必然是一种卓然出众的形式,它集中表达了整个集体生活。如果说宗教产生了社会所有最本质的方面,那是因为社会的观念正是宗教的灵魂。
因此,宗教力就是人类的力量和道德的力量。确实,集体情感只有把自身与外界对架结合起来,才能意识到自身的存在,它们不可能不汲取其他事物的某些特征;由此,集体情感获得了某种物质性,并以这种方式同物质世界的生活混合起来,认为自己有能力解释物质世界所发生的事情。然而,如果我们仅仅从这种观点或这种作用出发,那么我们就只能看到它们最肤浅的方面。事实上,人们的理解中 就已经包含了构成集体情感的基本要素。一般而言,只有当它们被按照人类的形式加以构想时,才似乎具有人类的特性;然而,即使它们以最非人格的的形式出现;也仍然是客体化了的情感。
只有以这个角度来观察宗教,才有可能发现宗教的真正意通。如果我们紧紧盯着表面现象,各种仪式就具有纯粹手工操作的功效,例如涂油、洗刷、就餐之类。要想使某些事物神圣化,就该把这些事物与某些宗教能量之源联系起来,就像我们今 天要想使某个东西发热或带电,就应该把它 与热源或电源连接起来一样;这两种办法本质上并无不同之处。这样理解,宗教技术似乎变成了某种神秘的机器。然而,这些物质手法仅仅是一件掩盖着精神活动的外衣。这些操作的最终目的,并不是要对盲目的、偶然的和想象的力量施以物质的约束,而是要引导和训练个体意识。
有人说低级宗教是物质主义的,这种说法并不准确。在一定意义上,所有宗教,哪怕是最粗陋的宗教都是精神至上的,因为它们所运用的力量首先是精神力量,它们的主要目的就是对精神生活施加影响。由此可见,任何在宗教名义下的所作所为都不是一无所获的:因为必然是社会使其如此,必然是人类得其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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