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投降书①
(1945年9月2日签于日本东京湾)
余等兹对合众国、中华民国及大英帝国各国政府首脑于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宣布及而后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参加之公告条款,根据日本天皇、日本帝国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之命令,代表接受。上述四国简称为同盟国。
余等兹宣布:日本帝国大本营与所有日本国军队以及日本国支配下任何地带之一切军队,对同盟国无条件投降。
余等兹命令:无论何地之一切日本帝国军队及日本臣民,即刻停止敌对行为,保存所有船舶、飞机及军用民用财产,防止损毁,并服从同盟国最高司令官或在其指挥下之日本政府各机关所课之一切要求。
余等兹命令:日本帝国大本营对于处于任何地区之一切日本军队及由日本支配下之一切军队之指挥官,立即发布使彼等自身及其支配下之一切军队无条件投降之命令。
余等兹对所有官厅、陆军及海军之职员,命令其服从及施行同盟国最高司令官为实施投降条款认为适当而由其自己发布或根据其权力委任发布之一切布告、命令及指示;除由同盟国最高司令官或根据其权力委任被解除任务者外,均应留于各自原有岗位,继续执行各自之非战斗任务。
余等为天皇、日本国政府及其后继者承允忠实履行波茨坦公告之条款,发布为实施该公告之联合国最高司令官或其他同盟国指令代表所要求之一切命令及一切措置。
余等兹命令:日本帝国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立即解放现在日本控制下之一切联合国战俘及被拘平民,并负责采取对彼等之保护、照顾、给养及即速运输至指定地点之措置。
天皇及日本国政府统治国家之权力,应置于为实施投降条款而采取其所认为适当步骤之同盟国最高司令官之下。
1945年9月2日……于东京湾签字。
[日本代表签字。]
代表美国、中华民国、联合王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并代表其他对日作战国家受降者:
[盟军最高统帅,其他对日作战国家代表签字]
①美国国务院《占领日本》,第62-63页(附录8)。
译文采自《国际条约集(1945-1947)》(世界知识出版社,1959年版),第112-114页。——译者
——录自《1942-1946年的远东》附录,第739-7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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