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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从命令即谋杀

(来自网络,为便快读,略有删减)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网易在首页刊登了一篇文章---《纳粹集中营审判:服从命令即谋杀》。摘要如下:

近日,德国地方法院以谋杀共犯的罪名,判处前纳粹党卫军成员、曾于二战期间在波兰奥斯维辛集中营担任记账员的Oscar Goening四年监禁。虽然作为记账员,奥斯卡并未直接杀人,但是按照德国刑法,谋杀共犯的罪名并不冤枉。

一九四七年,波兰开始奥斯维辛集中营审判,四十个被告三十九人获刑,良心医生拒绝上级命令,被无罪释放。以此为代表,德国人开始反思纳粹罪行。

在 波兰之后,德国也于一九六三年开始审判奥斯维辛集中营的管理人员,审判地点选在了联邦德国境内的法兰克福,主审法官为Fritz Bauer。二战后,他作为集中营幸存者一直试图清算纳粹,并将纳粹分子绳之以法。在一九五七年,了解到Adolf Eichmann(犹太人“最终解决方案”负责人)藏身阿根廷的他,因为不信任德国具有审判纳粹的能力,将这一情报交给了以色列情报机构摩萨德。正是通过 Fritz Bauer的情报,摩萨德成功将Eichmann抓获,并判处其死刑。

Fritz Bauer于一九六三年主持了法兰克福审判,审判对像同样是奥斯维辛集中营相关人员。审判原则很简单:服从上级命令即谋杀共犯。

在审判中,所有被告人都辩称自己“只是服从上级的命令”,而且因为自己仅从事看管或者甄别犯人的工作,并没有亲手杀人,故而不能构成犯罪。法庭则并没有网开一面。根据德国刑罚第二百一十一条关于谋杀罪名的规定,法庭宣布,如果被告人是出于上级命令而杀人,或者虽然没有杀人,但是因为服从上级的命令,参与了集中营日常的管理运作的,即须承担谋杀共犯的罪名。

这样“服从上级命令也是犯罪”的原则,此后被用以指导类似审判。以一九六七年~一九六八年汉诺威地方法院对纳粹德国时期瓦斯车队(瓦斯汽车即Gaswagen,发明于苏联,后被纳粹德国采用,犹太人被关进卡车后方的密闭空间,排气管被接进此空间中,使卡车在行进时能够自然而然地毒死后方的犹太人)领队的审判为例。法院判决中写到:“被告人以领队身份维护瓦斯汽车安全,虽然并没有独立策划对他人的谋杀行为,但仍然构成谋杀共犯。”自此德国对于纳粹罪行无视时间一追到底。“服从上级命令也是犯罪”的原则,此后被用以指导类似审判。

本博按:与翻越柏林墙案对开枪者的审判一样,自然法永远高于社会法,人性永远高于组织性。服从命令不是军人天职,是鹰犬的天职。军人们,不要忘了还有另一个更高的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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