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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文化中心建筑风水文化专家委员会名单.委员会章程 -新闻回顾

中国建筑文化中心建筑风水文化专家委员会名单

  委        员:   
      李道增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  院士   
      王    颖  南京大学地球科学系教授  院士   
       徐正忠  中国城市经济学会城市环境与建筑文化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原国家建设部科技司 司长    
       徐韶杉  中国建筑文化中心学术研究部  特邀研究员    韩增禄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文化研究所  教授   
       杨文衡  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  教授    于希贤  北京大学环境学院规划系 教授  博导   
        张其成  北京中医药大学  教授  博导    李书有  南京大学  博导  教授
       戎    安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系城市研究所 副主任教授  德国建筑学博士   
       霍斐然  重庆民间易学家     
        董    伟  美国威斯康星州麦迪逊大学  终身教授
       王    蔚  天津大学建筑学院建筑历史研究所  教授   
        张玉坤  天津大学建筑学院 教授 博导  党委书记   
        张志春  河北花山出版社  编审 
        杜新会  河北联通分公司  副总经理   
        唐明邦  武汉大学  教授   
        王其亨  天津大学建筑学院  教授  博导   
         曾   希  美国风水学院院长  博士   
        王贵祥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建筑历史与文物建筑保护研究所所长  教授  博导    
        卢   央  南京大学  教授    吕   斌  北京大学建筑规划系  主任  教授  博导日本东京大学建筑学  博士
        王   晖  江苏省建设厅建筑发展研究所 所长 博士
        
        

中国建筑文化中心建筑风水文化专家

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建筑文化中心建筑风水文化专家委员会(下称专家委员会)隶属于中国建筑文化中心,受中国建筑文化中心领导和监督。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由天文、地理、易学、建筑、园林、自然科学史、哲学、中医药学等领域的专家与具有相当理论水准的专业人士组成。委员会将开展建筑风水文化领域的理论研究,同时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继承和弘扬中国传统建筑文化中有价值的内涵。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是指导和组织开展建筑风水文化研究的学术组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于中国建筑文化中心学术研究部。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与组织机构:

(一) 专家委员会由天文、地理、易学、建筑、园林、自然科学史、哲学、中医药学等领域的专家与具有相当理论水准的专业人士组成。

(二) 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专家委员会推选产生。

(三)专家委员会由主任提名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四) 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委员会,主持本会工作。

(五) 专家委员会重大事情由全体委员讨论决定,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章    专家委员会委员权利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包括:

(一) 专家委员会委员拥有本会颁发的正式聘任证书。

(二) 专家委员会委员享有参加本会举办的论坛及学术研讨会议的权利。

(三) 专家委员会委员享有本会重大事情的商议与表决权。

第四章    专家委员会委员义务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的义务包括:

(一) 遵守专家委员会的章程,执行专家委员会的各项决议。

(二) 维护专家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 专家委员会委员有优先承担本会理论研究和开展咨询服务的义务。

(四) 完成专家委员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五) 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个人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从事社会活动。凡个人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而在社会上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者,一切责任自负,与专家委员会无关。

(六) 专家委员会成员经由本会派遣从事咨询服务工作,必须遵纪守法,诚信服务。

第五章    工作任务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包括:

(一) 开展中国建筑风水文化领域的理论研究。

(二) 收集、整理中国建筑风水文化方面的典籍及相关资料。

(三) 举办各种形式的建筑风水文化领域的论坛、研讨会、研修班、学术讲座。

(四) 编辑出版建筑风水文化领域的丛书、期刊、通讯。

(五) 为社会各界提供有关的咨询服务。

第六章    学术资金管理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学术资金来源:

(一) 有关部门资助。

(二) 有关人士捐赠。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学术资金管理:

(一) 专家委员会的学术资金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主管财政部门的监督。

(二) 专家委员会委托中国建筑文化中心计财处负责管理学术资金。

(三)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术资金。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由半数以上的专家委员会委员提议,经全体委员讨论通过,并报中国建筑文化中心同意后,方可修改本章程。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2005年6月10日专家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主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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