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社〔2016〕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财务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现就《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55号,以下简称《办法》)作出如下修订:
一、将《办法》第六条修订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也可用于其他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承担单位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在核定服务任务和补助标准、绩效评价补助的基础上,可统筹用于经常性支出;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需方补助、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等支出”。
二、将《办法》第十条修订为“中央财政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地方,并在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九十日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三、将《办法》第十四条修订为“各级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和中医药部门以及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四、在《办法》第二十条中增加一款“各级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中医药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核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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